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张某被任命为某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当时其女儿已经经营了一家办公用品门市部,张某告知各学校校长可以考虑到其女儿门市部购置办公用品,照顾一下其女儿生意,后来各学校的办公用品主要从该门市部购置。2017年2月张某被举报,另查实,张某在下属学校报销油费2000元。该县纪委研究处理意见时,对为其女儿经营活动打招呼谋取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在下属单位报销油费,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建议给予张某撤销其党组成员职务,但对是否撤销张某教育局副局长职务方面产生分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撤销张某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撤销张某教育局副局长职务,可以建议免去张某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能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撤销张某教育局副局长职务,关键在于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的理解,通常理解为党纪处分只要给到撤销党内职务,在党外担任职务的就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 但是笔者认为问题恰恰就这里,即该条是仅指一个违纪行为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还是多个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仅是一个违纪行为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没有异议,但是如果是多个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否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应慎重。 按照党政纪对应原则,即按照相应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于给予党纪轻处分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政纪处分。党内警告对应的是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对应的是记过或记大过,但是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与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具体到本案,张某有两个违纪行为,一个违纪行为依纪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另一个违纪行为依纪应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两个违纪行为应受到的都属于轻处分,原则上可以不再给予政纪处分,即使给予政纪处分,按照规定,张某应受到的政纪处分应当是记大过,处分期在六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下。 综上,在给予张某撤销教育局党组成员的同时不能撤销其教育局副局长职务,如果根据需要,可以建议免去其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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