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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关于无偿股权激励协议常见的法律问题

 吻你鸭先生 2018-01-06

 

文/王晓华 王莉 涂官福 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随着大众创业的盛行,许多公司大股东对核心人才越来越重视,往往以无偿赠与员工股权的方式激励核心人才(通常为公司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此时双方通常会签订无偿股权激励协议。无偿股权激励协议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股权赠与协议》,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大股东也会和“受激励人才”签《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中会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但是受激励人才往往无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从本质上来看,这种股权转让协议也属于股权赠与协议。


不难看出,这种无偿股权激励的方式从初衷上是好的,但随着近几年实务中公司高管离职纠纷案件频发,我们发现不少是因无偿股权激励协议而引起的纠纷,我们结合已代理过的案例,并对近几年全国出现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就无偿股权激励协议梳理了以下法律问题。


一、无偿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性质


在无偿股权激励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其合同性质的情况下,根据目前我国法院的司法裁判观点,一般将无偿股权激励协议的性质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以下为典型的裁判观点:


柴国生与李正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43号


裁判观点:柴国生和李正辉之间关于3.8%和0.7%雪莱特公司股份的约定及李正辉签署的《股权受赠承诺书》,建立了附条件的赠与民事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李正辉未完全履行赠与所附条件,应相应退还柴国生所赠雪莱特公司的股份及按其承诺对柴国生作出经济赔偿,应退还的股份数为348259股,应赔偿金额为19294014.7元。


二、大股东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的股权?


如前文所述,无偿股权激励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大股东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的股权关键在于该股权是否已经移转。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因此,若大股东向受激励人才转让股权未履行上述股权变更手续,该股权并未移转,在此种情况下,大股东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实践中大股东不能撤销赠与的情形也不少见。以我们实践中遇到的情况为例,如果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中约定了以下内容:“乙方暂时无法获得合法的股东身份,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甲方承诺甲方在某某公司享有的所有股东权利及应承担的股东义务,完全适用于乙方”,这就意味着受激励人才取得了公司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可以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受激励人才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取得大股东赠与的股权财产系其享有的投资权益,同时也是隐名股东享有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对该股权赠与协议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92条对于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协议中约定了服务年限,那么受激励人才需要将服务年限履行完毕,否则大股东有权撤销赠与的股权。


三、受激励人才未满协议约定的服务年限即离职,大股东是否能主张撤销全部赠与?


根据实践中的案例,只要是受激励人才在公司任职了一段时间,那么大股东无权主张撤销全部赠与的股权,只能撤销受激励人才服务年限未满部分所对应的股权。典型的案例有:


柴国生与李正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43号


裁判观点:柴国生上诉请求依据合同法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观点成立,但由于李正辉已经履行了赠与所附条件约定的大部分服务时间之义务,其请求撤销全部赠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李正辉服务时间未满足部分对应的股权,本院准许其撤销赠与。


何某诉马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杭江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观点:何某短暂任职后即辞职无法体现其完全履行了积极工作的义务,其辞职使汤某某当初赠与其价值150万元股权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落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汤某某以何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撤销案涉《股份赠与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何某已依约到某某公司任职并工作了一段时间,本院认为,汤某某不能全部撤销该份赠与协议。


四、实践中双方因无偿股权激励协议引起的两大法律纠纷类型


1.受激励人才离职跳槽至与原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遭到大股东起诉


典型案例:唐树标与广州市南沙区唐人街教育培训中心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80号


2.受激励人才提前离职,违反服务年限的约定,被大股东起诉


典型案例:上诉人雷洪涛与被上诉人武汉赫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胡双才、被上诉人刘华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03号


结语


无偿股权激励协议,对于受激励人才而言,表面上是免费获得了公司股权,并不要求对价,但实质上,这种无偿股权激励协议是一种有责任的股权转让合同,高管需要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否则不仅要将赠与的股权返还,特殊情况甚至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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