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3 09:56:21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信息 1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由此可知查询主体包括:1、权利人;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权利人可以查询全部的不动产登记材料;利害关系人仅仅可查阅复议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等因公务需要只能查询复议与处理事务有关的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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