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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確保香港成功得以持續」

 昵称177104 2018-01-09
    馬道立:香港法院享「獨立審判權」 可宣告某公共行為因違憲無效

    普通法「確保香港成功得以持續」

    馬道立演辭中則用大篇幅闡述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馬道立指出,普通法在香港已實行近 180 年,促成香港多年來成就,更是「確保香港的成功得以持續下去的關鍵」。他又強調,《基本法》一些條文,無論直接抑或間接,都顯然只是與普通法制度有關,「普通法制度一直被認為是適合香港社會的法律制度。香港亦是廣受認同的普通法適用地區」。

    馬道立又提到,《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並獲賦予「獨立審判權」,其中「獨立」是指香港有獨立的司法機構,「審判權」則指法庭獲賦予權力,行使法律以裁決糾紛,包括作出可被強制執行的判決的權力,例如作出支付款項的命令、宣告某些權利是否存在、宣告某些公共行為因違憲無效、或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判處被定罪的人監禁。

    去年年中,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就重奪公民廣場案中的判詞中,批評「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判詞備受爭議。馬道立的演辭強調,法庭和法官只會考慮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及法律爭議點。「裁決無關法律的政治、經濟或社會議題並不是法官的憲制職責。尤其是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聯繫及傾向,不論是有利或不利於涉案人士,都無關重要。」他又表示,「有必要確保法官在作出任何判決時,絕對只會考慮法律因素,並將之清楚反映於判決中。」

    有必要確保法官只考慮法律因素

    馬道立指出,普通法的其一基石是法庭詳述判決理由的判案書,「法庭具有秉行公義的職責,有責任在對一些權利作出裁決時,給予正當和詳盡的理據。法庭不論是判決刑責,或是審理財產權益或法律責任,單單作出裁決並不足夠,而是必須詳盡說明結論背後的理據。」他認為這做法相當重要,「因為提供詳盡理由的判案書可確保法庭絕對是只遵照法律判案,而別無其他考慮。至為重要的是讓人人看到法律是法庭裁決法律糾紛的關鍵,在過程中不受外來因素影響。」

    去年,無論公民廣場、新界東北案,以至七警及朱經緯等案件裁決,均引起社會廣泛討論,這邊廂有說「法治已死」,另一邊廂建制組織則斥法官為「狗官」。馬道立演辭提到,社會大眾關心香港的法制運作、司法工作及法治的各個層面,是良好現象。對司法機構的批評亦可帶來正面效果,然而正面和負面的評論都應當在有理可據的情況下作出,因「任何對法治的無理批評絕不會對社會帶來任何好處」。

    馬道立稱,法庭會應用法律的精神,「在有關權利的適用事宜上,較宜採用寬鬆開明的態度,但亦應恆常緊記有時需要權衡輕重,尊重社會其他人士的權利,以及必須平等和一致地應用所有法律。與此同時,法庭亦須時刻緊記與法治攸關的各種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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