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9 11:27:25 来源: 吐槽姬“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 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的这番话刺痛了很多女性的神经,尤其是“24条公益群”中的女性。 在《婚姻法》24条的规定下,她们都“被”丈夫的债务“捆绑”住了下半生,有的甚至已经和丈夫离婚十年了,依然连续收到法院一个又一个的判决书。直到金燕的出现,这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又被推倒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2亿! “现在我和女儿、妈妈一起租房子住。丈夫的遗产,实际上也只有一百万。”金燕告诉媒体,面对生活的变故她只能接受,但是实在无法一夜之间偿还这天文数字般的债务。 金燕也进行了举证:“关于'对赌协议’并不知情,并且该资金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后我们有各自的事业,还是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意志的个体,我并不是他的附庸。我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生产生活,包括我在国外工作的证明、工资单、社保记录等,还有我自己创办的个人独资的素食餐饮和食品公司的证明。” 金燕到底该不该承担这笔债务?它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成为案件的焦点,也成为更多女性关注的中心。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这样解释: “首先,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其(指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对于这一判决,金燕已经上诉,而网友们的命运似乎也与金燕紧密相连,大家的精神高度紧张,并且对案件判决表达了自己的困惑和质疑。 案件面前,大家对婚姻本身产生了质疑,甚至有网友调侃,“24条”就是反婚广告。 也有网友为金燕以及在婚姻中和金燕遭遇类似的女性打抱不平,认为法院判定她们偿还债务的判决是在保护渣男。 除了发泄不满的网友之外,当然也有网友支持法院的判决,因为大家认为,如果李明的“对赌协议”盈利了,金燕一定是收益者,那么如今负债,金燕也理应承担,夫妻间没道理只“有福同享”,“有难不同当”。那样的话,你还结什么婚? 也难怪网友热议此事,夫妻债务问题和每个人都紧密相关。而且,“时局”的确不平稳,无独有偶,近期因夫妻关系面对巨额债务的还不只金燕,甘薇那边也因为贾跃亭的乐视债务在不停奔走,只不过甘薇要幸运一些,毕竟老贾还在。 除此之外,2012年,杜鹃因丈夫黄光裕入狱,承担起了国美8亿的亏损债务,总揽国美企业的经营大局;“春雨医生”创始人张锐因病去世后,妻子王小宝深夜推文悼念,感动数人。 纵观一系列事件,嫁给创业大佬似乎本就是一场“豪赌”,婚姻结局的走向,看起来也依赖于女方的经营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等。 难怪有媒体评论称:如今,只有铁娘子才能嫁创业者! 所以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有回到了最初我们关心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笔债务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的债务?生活中,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夫妻间的经济利益呢?我们还能不能安心地步入婚姻的殿堂呢? 对此,姬姐专门采访了著名婚姻法律师、知名法律博主刘辉律师,对网友们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吐槽姬×刘辉律师: 吐槽姬:金燕是否应该偿还债务?您怎么看? 刘辉律师:从金燕提供的这些证据来看,金燕自己的收入应该可以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开销是没有问题的。但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 李明个人在小马奔腾公司增资后成为小马奔腾公司的股东,其亦通过小马欢腾公司持有小马奔腾公司较多的股份,其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这个“对赌协议”一旦成功,女方有权主张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婚姻法的明确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之间另外有约定除外。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及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吐槽姬:有相关人士认为,把“对赌协议”看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实际上是剥夺了一方的选择权。您怎么看? 刘辉律师:有网友质疑,这么大一个事,金燕不可能不知情。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本就是合伙人的关系,共享财产,共担债务。即便是夫妻之间内部有任何约定,但对抗不了外部,就是说,债权人不知道“夫妻约定AA”的情况下,会自然想到婚姻法的规定,一般不会去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去签字认可,并且法律对此没有特殊的要求。 吐槽姬:“在面临巨大风险时,将婚姻中的另一方捆绑起来,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您怎么看? 刘辉律师:金燕对于丈夫的经营情况是否知情是否了解,我们不得而知。我觉得李明不见得是有意用“巨大的风险”捆绑妻子。换个角度看,如果上市成功,公司可能获得巨大受益,作为妻子的金燕也是一样可以享受到的。 吐槽姬:遗孀金燕上诉,您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 刘辉律师:如果可能,我很愿意去参加这个案子的旁听,也非常期待二审的结果会有意想不到的变化。 吐槽姬:您是否接触过相似的案件?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如何? 刘辉律师:接触很多,有很多咨询的案例,我也曾代理过这样的案子上诉,但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很无奈。 吐槽姬:如今出现了很多“24条公益群”,出现和金燕类似情况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在夫妻生活中,该如何保护自己? 刘辉律师:确实有很多“24条公益群”,我也在其中的两个群,每天都在关注他们的日常活动。这些人大部分是女性,有的离婚几年甚至十年了,还被丈夫的债权人起诉,一个接一个的判决书,都是要求她们承担丈夫的债务,而她们对债务完全不知情。 至于在婚姻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要做到夫妻互相坦诚互相信任,任何一方对外经营活动,另一方都有权利知情,如果对方拒绝你知情,那等于把你绑架到风险上了,这样的婚姻早晚是个坑,也没有必要维持了,赶快止损。 吐槽姬:“24条”的出台,原本是为了规避以“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但如今金融方式越来越多,有相关人士认为它有待完善,您怎么看? 刘辉律师:我对“24条”也是有看法的,希望它尽快改进和完善。24条立法期初确实是为了规避以“假离婚”逃避债务,可是后来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变化,这一规定却造成了很多“24条”受害人。在2017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将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中指出:自2016年以来,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审查建议就有近千件。 “24条”中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情形除外。”这一规定将民法中通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夫妻中未举债的一方举证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都没有办法识别“真假债务”,也没有更严格的标准来认定“债务没有用于夫妻生活”。 很多法律人士建议废除“24条”,认为,夫妻对外举债,应该共同妻签字,对于债权人而言,有义务通知债务人的配偶知情。比如去银行贷款,银行也是要求夫妻共同签字的,那么对于其他个人和机构,为什么不这样要求呢?谁知道,配偶一方与债权人是不是给配偶一方在“挖坑”? 吐槽姬:有没有办法进行夫妻债务隔离?这是否可以成为一种有效手段呢? 刘辉律师:目前而言,没有办法做到夫妻之间的债务完全隔离,除非修改现有的法律。如果夫妻互相之间出于保护对方,对外举债的时候,要征求配偶的同意,并对债务人提出要求,只能是个人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认可,但很少有人会这么做。 吐槽姬:有人把“24条”吐槽为“反婚教材”,一些人对婚姻产生了恐惧,您有何建议? 刘辉律师:有些人恐婚并不都是因为“24条”,很多因素的。 我个人觉得婚姻实际上就是投资,情感投资和经济投资。你看好了那个人,双方感情到了一定浓度,自然要走到结婚那步,然后就是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建设,买房、买车、其他投资等等。 至于被“24条”坑,有二个情况:一是投资眼光不行,确实失败了,那作为夫妻就是要一起承担,这没什么好说的;第二种是识人不准,真的被坑,配偶一方在外各种欠债(个人投资、赌博、其他恶习等等),夫妻一方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生活,这就真的是个坑了。其实,针对“24条”规定,最高法在2017年已作过两次修正。第一次在今年2月作出对此条款的补充规定,将夫妻一方与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排除在外。虽然最高法院出台了补救的规定,可是举证又是何其难!哪个人会在欠条上会写明“这是赌债”或“这是虚假债务”? 我的建议就是:鉴于目前法律还是没有更新的规定,出于对个人的财产和权益保护,人首先要做到自保。对结婚对象要认真选择和考察,要选有责任有担当的人结婚,婚前做好约定,个人财产和婚后财产如何归属,收入和债务如何分配和分担,要求对方对外举债和所有经济活动必须经过自己同意,起码做到知情。 姬姐按: 股神巴菲特曾说:“婚姻是最大风险的投资!”如今看来,此情此景,此话确实。在选择伴侣上,如果你“错”了,它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损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 杨澜曾在采访比尔盖茨时,问道:“你一生中最聪明的决定,是创建微软,还是大举慈善?”而比尔盖茨回答道:都不是,是找到合适的人结婚。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对于女人来说,最明智的择偶之举就是避免嫁给创业者?当然不是,既然婚姻是风险投资,那么就有可能成,也有可能败,关键问题在于,你是否能像刘辉律师所说,能够做到在婚姻中学会自保、止损。 富兰克林对婚姻的建议是:“结婚之前睁大眼睛,结婚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结合现实,姬姐想说:我们相信爱情,我们也尊重现实。结婚后,找到合适的方式继续睁大眼睛,才是完全之举。 你觉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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