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律师教你一招 短信、微信如何成为合法证据

 超越梦想之上 2018-01-09

律师教你一招 短信、微信如何成为合法证据

来源:贵州都市报 2018-01-03 10:34:35

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涉及法律纠纷及民事诉讼时,当事人该如何进行证据收集和保全,将这些电子证据转变为合法证据?贵州慎行律师事务所金家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解读并提出律师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基于此类电子数据容易遭到篡改且不宜长久保留等原因,在证据保全和举证时必须符合特点的形式要件,因此在证据收集和举证时应该加以特别注意。

一、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应由当事人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并在举证期限向法院提交,方可作为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举证时,当事人应当将保留该短消息的原有手机予以当庭出示,便于对方对证据来源和真实性质证。

为避免上述证据丢失,建议当事人及时申请公证机关对上述短信进行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等信息进行拍照或摄像并制作公证文书。当事人将公证书及附件作为证据提交,经法院对上述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审查,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并作出判决。

二、微信

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为确保微信聊天记录或微信截图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当事人必须证明微信内容的发送人的真实身份进行举证。比如微信账号与其实名验证的手机号码相互一致,对方对微信账号自行认可的录音或书面材料。为避免发生争议难以举证,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时,最好能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该微信号为特定当事人使用并作为双方接收微信的指定账号。

同样,为避免上述微信内容因更换手机或手机清理等原因导致证据丢失,建议当事人到公证机关对微信内容及微信账号的使用人身份进行证据公证。

三、网页或电子邮件

由于电子网页信息更新快或人为删除等原因,电子网页举证比较困难。在诉讼未发生前,建议当事人对可能发生诉讼争议的网页证据进行保全,可通过摄像、下载并公证等形式固定上述证据。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为避免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建议当事人及时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聘请有关专家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作为电子邮件,举证一方应对下列内容进行举证:1、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2、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上述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上述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电子录音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所取得的录音证据,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私人住所秘密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可能会因证据来源的不合法被排除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具有证明力,因此合法的电子录音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要使该录音证据合法有效,取证时必须注意: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谈话时人身未受到限制,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的录音系出于善意和必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2、录音效果清晰,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未被剪接且能提供原始录音材料。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