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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调岗,员工据此解除获经济补偿 | 劳动法行天下

 刘锡春律师 2018-01-09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法律顾问。



核心观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否则构成违法调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

 

2012年3月,陈某应聘至某集团下属能源公司负责外操工工作。2016年3月,能源公司发布通知,要求陈某到公司下属的CNG母站工作,如果不服从安排则按旷工处理。考虑到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都发生变化,陈某不同意调岗,之后陈某离开岗位停止上班。


2016年4月,陈某以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后,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能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能源公司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评析:


1.能源公司要求陈某到下属的CNG母站工作,如何不服从安排则按旷工处理的做法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本案中,公司变更与陈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涉及陈某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与陈某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但从公司向陈某发送的通知看,此次调岗系公司的单方安排,且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充分而有效的协商,在双方未经平等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直接对陈某做出旷工处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要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陈某以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行使了作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并向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情形,故公司应该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仲裁院 李媛玉 )



  案例二:


刘某于2010年12月13日入职北京正大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2015年12月5日,正大公司以刘某2015年11月26日未执行上级工作指令,对部属管控不力,导致现场出现工作未落实和转鸡停顿现象为由,给予刘某告诫并降为员工级的处分。16日,正大公司通知刘某调整工作岗位,刘某不同意调岗,并未到调整后的岗位工作。2015年12月17日,正大公司向刘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刘某于2015年12月17日13:00前返回青年鸡场保障科免疫员岗位工作,逾期不到或者到岗不履行岗位职责,公司将按照《员工惩戒规定》执行,即连续旷工或者消极怠工三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辞退惩戒。刘某未到岗工作,并于2015年12月23日向正大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正大公司对刘某调岗的行为,实际上是一项降级降薪的处罚,正大公司未就该项处罚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提供充分证据,且双方未就调整工作岗位事宜达成一致,故正大公司对刘某做出调岗降薪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定。在正大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刘某薪酬级别降低,侵害了刘某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刘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正大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岗,视为法定调岗。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管理失职的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导致法院直接排除了法定调岗情形,认定用人单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承担了更多的举证责任,这也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做出处理的整个过程中,一定注意保留各种形式的证据,否则一旦发生诉讼,用人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承担了更多的举证责任,这也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做出处理的整个过程中,一定注意保留各种形式的证据,否则一旦发生诉讼,用人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来源:东合劳动法在线/小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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