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应根据刑法第395条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确定。认定本罪“差额巨大财产”,主要涉及四项事实,即财产、支出、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证明具体案件事实;同时也要把握本罪的具体情况,在证明上达到以下要求。 第一,对于财产和支出,应当注意把握:一是应当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当财产或者支出有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依法不予认定在不能说明财产中。二是兼顾公正与效率。对难以查清的行为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采用统计学上盖然的证明方法,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数作为基础计算行为人家庭消费性支出。 第二,对于合法收入的证明标准。首先检察机关有尽到充分查证的职责和义务,将国家工作人员常见的收入调查清楚,做到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然后听取其关于合法收入来源的辩解,再适用“说明来源”的标准。 第三,对于“说明来源财产”的证明标准。“说明来源“与“不能说明来源”相对,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来源”,就应当认定其“说明了来源”。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说明的来源只要存在可能性和合理性,检察机关不能举证证明其说明的来源是不真实、不存在甚至是不可能的,就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说明了来源。 具体数额计算,要按照财产+支出—合法收入—其它能说明来源的收入的方式进行计算。 根据《纪要》精神,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及与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有财产的总和。家庭财产种类繁多,一般而言,可分为4大类:
根据《纪要》精神,支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及与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有支出的总和,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常见的形式有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赠与他人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从司法实践看,支出大体包括4大类:
根据《纪要》精神,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及与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因犯罪嫌疑人合法收入的种类因其履历、家庭及个人的能力等不同而千差万别,《纪要》对此采用了列举未经的方式,由司法人员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一般来说,每起案件必有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之外经常出现的合法收入还有稿酬、讲课费,银行利息收入,继承、受赠,出售房产收入等。对于其他类型的收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纪要》精神,其他能说明来源的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及与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中除合法收入外,仍能说明来源的部分。实践中,一般包含以下几类:
文 | 刘岳 刘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任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来源 | 刑事司法指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