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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察委是否对所有的监察对象均有处分权?

 安然anrang 2018-01-10

       

     问1:监察委成立后,立案是党纪、政务案件一起立还是分别进行?

       答: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经初步核实,只是违反党纪(如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组织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不涉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如果查证属实,只需要给予党纪轻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则只需要立党纪案件即可;随着审查的深入,发现被审查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党纪,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监察法草案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 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纪委和监察委应当同时立案,形成纪委监察委两套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监察法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


       问2:监察委是否对所有的监察对象均有处分权?

     答: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爱出等处分决定。

   ……

     根据上述规定,似乎监察委对其有管辖权的违法公职人员均有处分权。

    需要补充说明三点:

      一、对村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成员,监察委暂无权给予政务处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暂不能给予给予政纪处分,只能采取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等方式处理。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5.23)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也可以视情节轻重,由纪委、监察委建议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二、监察委对行使公权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有处分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
   监察委的处分权,来自《监察法》的授权和规定。《监察法》法律效力显然高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据此,监察委有权对行使公权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政务处分。

     必须指出,对不涉及公权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一般教师、医生),监察委则不宜作出政务处分。


     三、相关法律的特殊规定是否需要修改?

    工会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予以处分,似乎排斥监察委的处分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工会法》是否需要需要?值得研究。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法官程序: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 第二十三条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于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违纪人员纪律处分的,监察部门应当依照纪律处分程序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上述规定,是否需要修改?值得研究。飞哥认为,这需要顶层制度设计,暂不便发表意见。

   




      飞哥—— 向牛一样勤奋、向土地一样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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