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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让打假职业化有何不可

 gzdoujj 2018-01-11


“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酒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资深佛系买家,看到这一则新闻及报道中法院的一些说理,有几句话想说。


法院表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适用10倍索赔的前提。


也就是说,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启动10倍赔偿,目的就是避免某些人利用该法律条款获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进而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积极性。

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启动10倍赔偿”。


假冒商品有多种方式,如名称与质地不同,以假乱真;仿冒他人商标和企业的名称;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用不合格的原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销售过期变质商品等等。


由此可知,假冒产品并不必然导致人体损害,比如,用茅台的商标、装潢灌装一些便宜的土酒售卖,这并不必然导致人体损害,只是饮用过程中的味道和口感会大不一样。


以食品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为理由,不启动10倍赔偿,是否符合立法本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身?


进而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积极性”。


这句话让人最为费解。首先该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是假冒的60瓶茅台酒,这里既有生产者也有销售者,购买者仅对销售者提起诉讼。问题来了,我们的诉讼资源是应该保护什么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积极性?


通过“10倍价款赔偿”这种制度设计以达到对制假售假者的一种惩罚,难道不是对消费者权和合法生产经营者的一种保护吗?


难道我国如此经不起浪费的司法,还需要保护制假售假者的积极性?




法院认为:江小华大额购买上述“贵州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


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江小华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如何认定购买商品中的额是大还是小?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就本案而言,10箱共60瓶茅台酒到底算不算大额?假如购买者是一名商人,常年迎来送往宴请宾客,160瓶酒不算大额吧。


那么问题来了,买少了就是消费者,买多了就不算消费者?买一斤猪肉算消费者,买一条猪自己做腊肉就不算消费者?


照此理,购买到少量假货就受法律保护,购买到大额假货反而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悖论。难道不是购买大额假货的损失比购买少量假货的损失更大吗?

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


看到这里我就呵呵了。“通过诉讼牟利”?购买者购买了被认定为假冒的商品,按照法定的程序,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出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怎么成了通过诉讼牟利?这不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吗?

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写道“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良好的经济秩序至少就应该包括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诚信经营吧。

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


当购买者购买的商品被认定为假冒商品,向法院提起诉讼难道不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吗?


在众多的普法宣传中说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道是忽悠人的吗?


法院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实施判决活动,怎么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怎么会影响司法权威?


江小华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购买者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确实完全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但是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普通参与者,他没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职权,更加没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义务,这是有关行政部门的职权和义务。


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普通参与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救济的途径可以有多个,可以选择与商家沟通协商,退货退款甚至要求赔偿,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但是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每个人都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况且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权利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有何不可?


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必须先向行政部门举报,行政部门不受理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既然法律没有把行政部门的处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那么使用何种方式维权的主动权就应该在公民手中了。


作为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买到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尤其是网购的时候。然而大多数时候,人们都选择了做一名“佛系”买家,不能用就算了,重新换一家店再买。原因就是时间成本太大,权衡之下只能认倒霉。而且维权也需要一些专业知识,很多消费者并不具备这些知识,更加不具备这样的经验。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好办法,职业打假人换言之就是打假职业化,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任何职业都需要有回报,职业打假人通过购买大量的有可能认定为假冒伪劣的商品,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这也是对其劳动的回报。





这里的前提是生产者已生产出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者已经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些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作为政府的监管部门在有力有未逮的时候,监管缺失,使得这些制假售假行为未得到有效的遏止,这时候职业打假人作为民间力量参与进来,利用法律规定“10倍价款赔偿”这种制度设计,对制假售假者一种有力的打击和惩罚,这也是政府监管与民间监管的完美配合。


本案中,仅仅退还货款和支付公证费及诉讼费,对于售假者而言,这种违法成本也太低了,相当于生意没做成而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矛曾表示要增加售假的违法成本,甚至将企业罚得弃家荡产,市场秩序才有可能好转。当然是否倾家荡产得看制假售假者有多少财产了,但是在现有、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从重对制假售假者处罚,既是对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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