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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表里多了个它——其他收益

 刘刘4615 2018-01-12
2018-01-10       殷小白学财税

                    



2017122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此次对于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与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一致。本文主要与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利润表中新增加的其他收益”项目


《通知》中将其他收益项目界定为“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也就是说除了政府补助之外还有可能存在其他项目计入该项目进行列报,但就目前现行准则“其他收益”就是为了对接2017年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新政府补助准则”)。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新政府补助准则(财会〔2017〕15号),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新政府补助准则第十六条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将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是不是政府补助全部计入其他收益?



新政府补助准则对这个问题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新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补助都是计入其他收益,只有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才计入其他收益

 

由于新政府补助准则中未对“日常活动”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截止目前新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也尚未颁布,所以在实务中判断一项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存在着较大争议。目前对以下三项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进行列报基本是没有争议的。

其实关于日常活动也并不是什么地方都没有进行说明,在收入准则的应用指南以及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中对日常活动均给出了解释和举例。


收入准则中对日常活动的理解主要是从企业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目标相关来进行认定,如果相关并且是经常性的活动就可以认定为日常活动。注册会计师教材中主要是从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否与企业营业利润相关来进行认定。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如果某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对应于“日常活动”范畴内的营业利润项目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那么该项政府补助可以适用修订后准则中对“日常活动”的规定。在判断是否属于日常活动还需要关注该项政府补助是不是经常性或者有规律的发生,比如定期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如果某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一次性的、临时性的,以前期间或者未来期间都不会再收到,建议还是计入营业外收支。上述观点仅代表个人理解,在官方应用指南未出台之前仅提供一个分析判断的思路,具体以官方出台的应用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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