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北京召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诚信与发展座谈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一处处长高天红出席会议。此次座谈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率先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启动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标志着协会探索建立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化信用积累机制迈出实质性一步。 《工作规则(试行)》共13条内容,包括信用信息报告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构成要素、工作目标、工作机制、决策机制、结果展示、结果运用、异议申请等内容。 一、适用对象 已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二、信息报告指标构成 1、“一性三度”四个考量维度,即管理人“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和透明度”,从合规经营、稳定存续、专业运作以及信息披露等四个方面展示会员的信用信息情况。 2、从指标的客观性、可验证性、代表性、数据可得性等方面考虑,确定代表“一性三度”的15项指标。其中,合规性有5个指标,稳定度有4个指标,专业度有3个指标,透明度有3个指标。 合规性考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合规运作的水平; 稳定度考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稳定经营、长期存续情况; 专业度考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情况; 透明度考量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三、展示方式及用处 1、信用信息报告以表格和雷达图两种方式展示,呈现单项指标具体数值、所处行业区间及行业中位数; 2、信用报告将嵌入至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模块,每季度定期滚动更新,保证信用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延续性; 3、信用信息报告的运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等的限制性规定。会员可“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但不能进行公开宣传。 四、信用信息报告性质 信用信息报告不构成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投资管理能力、未来持续合规经营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信用信息报告是“信用档案”、“信用体检报告”,可反映会员各个相关指标的具体数据以及在行业中所处的大致位置,但不对其信用本身做出任何“优劣”、“好坏”的主观判断。故信用信息报告既不是分类、也不是评级。 五、处罚规定 1、一经发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直接或者间接公开发布报告或者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及数据,协会将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提供信用信息报告,同时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2、未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同意,相关合作机构不得擅自使用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 文件原文: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持续加强信用积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依法在协会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三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告”),是基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向协会报送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客观、动态事实,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维度持续记录会员展业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情况。相关具体指标及定义见附件1。 第四条 信用信息报告的主要目标是: (一)持续、动态积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记录,带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实现行业信用自治。 (二)引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提升合规风控能力和水平。 (三)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升经营管理的稳定度、透明度和投资运作的专业度。 (四)引导行业相关合作机构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的信用记录。 (五)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 协会成立专家小组,本着依法合规、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报告的制定、组织实施和修订完善等工作。专家小组由中国证监会、协会、协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托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代表组成。 第六条 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重大修订及完善,须经专家小组建议、会长办公会审议、并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在开展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过程中,具体指标及定义的调整经专家小组建议,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信用信息报告每季度更新一次,将分别以表格或者雷达图等形式展示(见附件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模块,查阅或下载本会员各期的信用信息报告。 第八条 信用信息报告的运用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等的限制性规定。 第九条 信用信息报告不构成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投资管理能力、未来持续合规经营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未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同意,相关合作机构不得擅自使用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授权同意,协会可以面向相关合作机构提供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服务。 第十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应按照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对于隐瞒事项或者报送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以及直接或间接地公开发布信用信息报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协会将在一定期限内不提供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同时依据规定对该会员及其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十一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对本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在当期信用信息报告发送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协会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将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附件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指标及定义 附件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结果展示方案(附样本案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结果将分别以表格和雷达图形式展示本会员每个指标所处行业区间位置水平。 表格展示: 机构名称: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观察会员) 注:表格将列示本会员每个指标的具体数值、所处行业区间、行业中位数,其中区间间隔取10%。另,所提供样本案例数据仅供理解使用,并非行业真实情况,特此说明。 雷达图展示: 注:图中所有数值均是取对应的所处行业区间的中值。越靠近外围(100%),表示指标数值在行业越靠前。特别地,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生变更次数、各合规性指标发生次数越少,越靠近外围(100%)。 安募总结: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指标并未包含私募管理业绩因素,安募认为该指标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张小艾近日在谈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综合分类指标体系工作时亦表示,让专业、诚信、合规的优秀个体机构受益于大数据时代自身信用的改善,获得最低的发展成本,脱颖而出,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进而逐步实现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树立行业规范发展形象以及推动行业健康持续的长期目标,保障基金行业基业长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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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yh18 > 《2018政策经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