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5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即日起施行。市规划局局长高玉成就《技术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谈谈本版《技术规定》的修订背景。
答:2007版 《技术规定》发挥了巨大作用。2007版《技术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指导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规范、指导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技术规定部分条文已无法适应当前情况,修订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调整。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原技术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了重大调整,亟需修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内容。
(二)规范、标准更替。2012年住建部对《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进行了修订,2012年1月1日新的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开始施行,2014年7月1日新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开始施行,2015年5月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开始施行,原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文亟需与新规范、标准相适应。
(三)新型城镇化、中央城市工作会等一系列改革新举措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目标,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中央提出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三大结构、三大环节、三大布局、三大动力、三大主体,提高全局性、系统性、宜居性、持续性、积极性,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要求技术规定与国家重大改革发展理念相适应。
(四)城市发展战略调整。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启动,十堰经济社会发生了一系列新变化,市委、市政府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 “区域性中心城市”上升为省级战略;郧县撤县设区,十堰由山地城市迈向山水城市;2049远景战略规划提出外修生态、内修人文,发展生态人文新经济的战略;市委四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为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明确提出“十三五”时期大力建设生态十堰、人文十堰、创新十堰、开放十堰、幸福十堰,要求技术规定与我市城市发展战略相协调。
(五)总规调整。经省政府批准,《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1月开始修编,十堰市的城市性质、发展方向、人口规模、用地布局等都有了重大调整,技术规定需与之相适应。
记者:请您谈谈本版技术规定的修订过程。
答:本版技术规定修订历时两年多,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一)专班起草。2013年5月起,由市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立专班,利用节假日、夜间时间,广泛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反复斟酌,七易其稿,形成初稿。
(二)征求意见。2013年6月,在规划局系统内部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2013年7月,向规委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2014年8月、12月依据规委会意见再次征求规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25份、98条,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规委会审议。2014年12月,在充分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9次,并增加2014年7月开始实施的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2015年5月开始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补充中水利用规定的基础上,形成报批稿,上报规委会审议,并经第44次规委会审议通过。
(四)完善上报。2016年1月,增加海绵城市、管廊城市建设有关规定,融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十八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市委五个十堰目标等相关内容,上报市政府审议,并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记者:请您谈谈本版技术规定的修订依据。
答:修订《技术规定》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
(二)相关规范、标准、办法。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三)市政府、规委会要求。主要将近年来,历次规委会议定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形成了《技术规定》的条文。
(四)借鉴外地成功经验。主要借鉴了北京、上海、重庆、深圳、武汉等地的成功做法。
记者:请您谈谈本版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本版技术规定共10章109条。
第一章 总则。共6条,规定了技术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行时间等内容。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共10条,规定了各层次规划的编制、审批及要求。
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共11条,规定各类用地的开发建设要求和用地兼容性。
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理。共25条,规定了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日照、容积率控制要求。
第五章 景观控制。共9条,规定了城市天际线、建筑立面、建筑色调等涉及城市景观的控制要求。
第六章 居住区道路与停车场 (库)。共4条,规定了居住区道路、停车位的设置要求。
第七章 生态保护与山地利用。共4条,规定了生态保护与山地利用的一般原则。
第八章 市政及管线。共32条,规定了各类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和保护要求。
第九章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共6条,规定了城市防灾减灾的一般原则和消防、人防、抗震的基本要求。
第十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技术规定的实施时间及施行前各规划管理文书的法律效力。
记者:请您谈谈本版《技术规定》的修订内容。
答:与原《技术规定》相比,本版《技术规定》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新增内容: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原则;城市天际线及景观控制要求;城市风貌特色指引;海绵城市、管廊城市建设标准;居住区道路与停车场(库)设置规定;生态保护与中水利用等六大内容。占本版《技术规定》条文的50%。
(二)强化内容(提标、提质):全面规范了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的原则、要求及规范、标准;严格了“三区四线”(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管控;加大了城市承载力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河道蓝线距离;强化及强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提高了道路、公建的绿化标准;降低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明确了城市防灾减灾的一般原则和消防、人防、抗震的基本要求。
(三)细化内容:重点细化了城区日照标准、容积率计算规则、临水、临街建筑面宽和外立面控制等涉及经济、居住环境、城市品质指标,并规定了计算办法及要求;全面细化了各类规范标准,尽可能量化,易执行。
(四)保留内容:保留了用地、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地界规定;容积率奖励的有关规定;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和保护要求。
记者:请您谈谈本版《技术规定》的主要亮点。
答:本版《技术规定》的主要亮点集中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一)严控容积率上限,致力于改善居住环境。容积率高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但过高容积率往往导致交通拥挤,配套设施不够、居住环境恶化,甚至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原《技术规定》关于容积率的控制规定,纯高层住宅最大容积率可达5.5,商住楼最大容积率可达6.5,部分达9.0,由此衍生的问题已开始显现,项目规划片面追求用足容积率指标,较少考虑城市天际线,往往只能满足基本的日照标准,甚至部分项目自身内部日照都无法满足要求,一批高容积率项目建成后,普遍存在停车位、居民活动空间不足,居住环境不佳,周边道路交通压力增大等问题,甚至成为影响今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难以回避、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版《技术规定》在参考了重庆、深圳、上海、武汉容积率控制规定,吸取近年来多个高容积率项目建成后发现的问题,并在充分考虑集约节约用地的基础上,对容积率上限指标进行了控制。建筑容量控制规定除居住用地100米以上(不含100米)高层及旧城改造、安置区建设容积率可达3.5外,各类住宅容积率不得高于2.8,纯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最高不超过4.2。
(二)强化景观控制,突出风貌特色。针对已出现的城市风貌特色不明显,新建小区内部“梅花桩”式布局,形成钢筋混凝土森林,临道路“城墙”式布局的问题,结合市委、市政府和规委会审批出台的《十堰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规定,本版《技术规定》要求项目审批在规范达标的前提下,优化整体环境,注重景观效果。
1、天际线控制。在建筑布局上,强化视线通廊,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按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留足视线通廊,对天际线有重大影响者,其高度、体量要进行专题论证。
2、整体风貌控制。规定建筑风貌一般原则规定建筑体型、体量、建筑风格和色彩应符合《十堰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
3、建筑主色系指引。规定建筑色调规定各类城市建筑原则上采用风貌特色规划指导色调,以青灰、丹黄两个色系为主,不宜采用大红大绿等鲜艳刺目的外观用色,禁止使用低档次的外墙装饰,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饰材,体现城市与自然山水环境的和谐。
4、外立面控制。规定沿城市主次干道、临河(水库)及临公共绿地和广场的建设项目,临街面室外阳台应作统一的封闭处理,所有建筑室外空调机位、落水管、太阳能等各类管线设施必须隐蔽设置,必要时设置管道井,以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住宅屋顶统一设置太阳能安装台架,统一管线布置,其太阳能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与建筑屋顶有机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美观;建筑外立面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临城市主次干道建 (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含户外广告位),必须按程序经审批方可实施。
(三)完善公建配套,便利市民生活。原《技术规定》仅对新建小区的停车位配置作了规定,且标准偏低,实际操作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分居住区 (30000--50000人)、小区(10000--15000人)、组团(1000--3000人)三级进行配置,而部分新建项目规模达不到组团的规模,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缺乏可执行的标准,以致于出现建成的居民小区存在物业管理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停车位不够,幼儿园、农贸超市、公共厕所配套不到位等问题,本版 《技术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对小区配套设施作了更加细致的可操作性规定。第五十二条要求住宅小区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 (道路、停车场、绿地、物业用房、超市、活动室、消防控制室、警务室、幼儿园、公厕、卫生室、监控设施等)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居住规模不低于1000户时,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并利用小区空地、绿地、露天停车场等开敞空间预留应急避难场所;居住规模200户至1000户时,除按规定配套组团级公共设施外,需专门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新建居民小区社区用房面积配置不低于32平方米/千人,居民文体活动用房配置不低于25平方米/千人,物业用房管理不少于规划住宅面积的3‰ (最少不得低于40平方米);居住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需配建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小商品和农副产品超市用房。第五十八条规定普通住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车位不少于1台,经济适用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车位不少于0.8台。
(四)细化日照标准,避免矛盾纠纷。近年来,随着我市住宅建设飞速发展,新旧建筑物之间的相邻关系,特别是采光权的纠纷已成为建设领域的矛盾焦点,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法律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都明确规定房屋采光权受到法律保护。原《技术规定》关于日照标准仅规定十堰市城区的住宅日照标准以大寒日住宅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为计算标准。本版《技术规定》针对上述情况将日照分析的客体类别、范围、时间等指标进一步量化和规范化,使老百姓更容易理解,规划管理更加科学严谨。十堰市城区日照标准规定,日照分析客体为以新建建筑2倍高度为半径,100米以下的建筑最大半径不超过120米,100米以上的建筑最大半径不超过150米,做出扇形日照影响范围,在此范围内的居民楼及国家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住宅的卧室或起居室以大寒日 (真太阳时)8:00-16:00之间,底层满窗不低于2小时为日照标准(学生宿舍参照此标准);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以冬至日(真太阳时)9:00-15:00之间,底层满窗不低于3小时为日照标准;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以冬至日9:00-15:00之间,底层满窗不低于2小时为日照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以大寒日8:00-16:00之间,底层满窗不低于1小时为日照标准。所有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全天累计日照时间。
(五)加大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拓展城市公共空间。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用地属于城市公共空间,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直接关系到城市临街面的整体景观效果,两侧建筑的人员疏散,以及市政管线和道路附属设施的布置。原 《技术规定》退距普遍较低,未对后退道路红线用地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新《技术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后退一级景观路大于30米,后退快速路大于22米,后退主干道大于20米,后退次干道大于18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未经审批不得设置踏步、花坛等构筑物。第四十五条规定退让区域应作为绿化、休闲、慢行区,不得用作停车区。第四十六条规定临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以道路交叉点为圆心,以不低于100米为半径规划线后退;临城市支路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以道路交叉点为圆心,以不低于60米为半径规划线后退。
(六)强化生态保护,改善城市环境。本版 《技术规定》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地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 〔2012〕156号)的规定,补充了生态保护与山地利用的有关条文。第六十六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地保护与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生态第一、保护为主、科学利用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及山体保护、生态等相关专业规划应将所要保护的山地以“绿线”明确划定控制范围,设为 “禁建区”并公布。
记者:请您谈谈本版 《技术规定》实施后,相关审批文书的法律效力。
答:本规定施行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继续有效;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方案审查意见函及附图继续有效;未取得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外,其余应按本规定执行。 (十堰日报 记者马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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