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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北京加大对高精尖产业用地支持力度 高精尖入园区3方式获土地

 永不言败永不放 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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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规划,组织高精尖产业优先在各类园区落户,并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和土地年租制等方式,控制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为高精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一文件的出台,将对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首都经济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意见》将在19个园区试点

据了解,该政策将率先在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三大开发区和16个产业园区试点。

  对于“高精尖产业”的入园标准和审核,《意见》中要求,在落实全市产业目录、负面清单、准入标准和鼓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辖区内产业规划、产业准入清单,并适时组织评估。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实施时,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按照高精尖产业准入标准研究确定入园企业的准入条件。该负责人指出,这将防止盲目招商,更有针对性地根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含地均产出)、创新能力、节能环保等条件来选商。

  《意见》还要求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提前做年度计划。同时,要求统筹规划,园区及周边居住用地需相匹配,产业园区可安排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配套设施,实现职住平衡、产城融合。

  该负责人解释称,这一细则是既可以确保产业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又可避免企业获取后用在其他目的而不是发展产业。

弹性年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意见》规定,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各园区可综合采用园区规划范围内统筹平衡开发成本、出让土地和出租房屋并举等方式,控制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为高精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土地的利用方式上,《意见》明确了园区向入园企业提供土地的3种土地利用方式,在经市、区政府授权的前提下:一是园区开发企业可依法使用园区产业用地,向入园企业出租,但不得转让;二是园区开发企业也可以建设并持有产业用房及其各项配套服务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但不得整体或分割销售,不得转让公司股权。三是园区与入园企业可采取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使用土地。

《意见》中指出,入园企业向园区开发企业租赁产业用地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由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园区土地成本收益和产业引导政策具体制定。

此外,入园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土地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根据园区规划,入园企业可在承租土地上依法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租赁期内该设施属投资企业所有。

入园企业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最长为20年。但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法定最高年限。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的出让底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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