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1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1 第二节 行政规范的审查模式6 一、形式主义的视角:法律保留与授权明确性原则8 二、程序功能的视角:非正式程序与利益代表机制13 三、实体性审查标准及其问题点16 第三节 为什么要引入比例原则19 一、实体价值:两重功能的结合19 二、操作框架:与管制分析的匹配24 三、与我国制度背景的契合性25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框架结构31 一、研究方法31 二、本书的框架结构33 第二章 比例原则的传统审查模式38 第一节 比例原则的内涵界定38 一、法律释义学上的“三分论”40 二、“三阶论”的阶层秩序及其修正46 三、小结:以牛肉制品“进销禁令”为例51 第二节 比例原则在德国法上的发展流脉55 一、司法适用的前提:从法哲学层面到法规范层面56 二、司法适用的位阶:从行政法位阶到宪法位阶63 三、司法适用的内质:从事实评价过渡到价值评价69 四、小结:简论比例原则的域外影响77 第三节功能主义的比较:美国法上的最小侵害原则83 一、最小侵害原则的内涵及其适用背景85 二、最小侵害原则的适用:基于司法判决的梳理89 三、小结:与司法权能的关系104 第四节 传统审查模式的定位及其批判108 一、传统审查模式:一种“概念化操作”108 二、传统审查模式的特点109 三、传统审查模式的批判111 第三章 审查强度的类型化:为比例原则正名116 第一节 审查强度理论:美国法的借镜117 一、术语界定:审查标准还是审查强度117 二、美国法上“三重审查强度”理论122 三、小结:另一种解决目的与手段关系的司法路径133 第二节 立足于我国制度背景的比较分析134 一、规范结构层面的分析135 二、基于制度层面的分析141 三、法官运用司法裁量权的意愿与能力:以实证为基础的分析1d6 四、行政复议制度的可容纳性154 第三节 为比例原则正名:重读德国药房案判决156 一、药房案的梗概157 二、初步展开:列举诉辩双方的理由160 三、判决主文:侧重于类型化与审查强度的梳理163 四、对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的启示:代结语174 第四节 欧盟法上比例原则审查强度的类型化操作182 一、比例原则在欧盟法上的适用概况182 二、审查强度的区分:以类型化为基础186 三、类型化操作的评价与启示198 第四章 重整比例原则对行政规范的审查209 第一节 适当性审查210 一、管制目标的确定及其正当性210 二、手段有助于实现目的吗225 三、审查强度的类型化区分234 第二节 必要性审查247 一、导言248 二、管制工具的分类:作为标准确立的前提255 三、必要性审查标准确立的尝试272 第三节 均衡性审查294 一、导论294 二、法益衡量:规范法学领域的方法297 三、对评判的回应:引入交叉学科的方法315 第五章 司法适用的困境及其解决334 第一节 引言:价值与困境的同源335 第二节 理论、规范与实践:司法审查的困境338 一、理论困境:立法形成、裁量空间和司法自抑338 二、规范困境:内涵界定的内在缺陷351 三、实践困境:专家行政和审查负担358 第三节 困境解决的可行性出路363 一、司法适用的限制364 二、审查强度的选择365 三、举证责任的配置366 四、其他辅助性制度373 代结语:比例原则的法政策学之维377 附录一:图表检索383 附录二:参考文献386 后记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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