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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试阶段发生的研发费,能否加计扣除?

 寳咱低调 2018-01-15

(文中案例系原创,转载务必注明出处)

 

某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防护用品,2016年共有8个研发项目,发生研发支出10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850万元,已经按照要求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了优惠备案。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对A公司进行抽查时,就其中一个项目发生的研发支出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提出质疑。A公司该研发项目就防护用品的耐磨性立项研发,2016年度已经研发成功,并申报了专利,在试产过程中,试制产品600件发生研发支出50万元,其中400件发给本厂职工使用,另外200件发给客户。

税企双方争议点

税务机关观点:试产产品发给本厂职工,应作为劳保用品,不得加计扣除;发给客户的产品应视同销售,发生的支出也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观点:600件试制品是企业中试阶段,试制品发给本厂职工和客户,目的是进行试戴,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

山东永大致诚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服务机构,观点是:企业研发项目中试发生的研发费,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税2015 11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中,其中“直接投入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从事防护用品的研发,对试产的产品发放给本厂职工和客户,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检验研发品的性能否达到研发目的,而且本厂职工和客户在领用时,均履行了严格的领用手续;在使用期间,对试制品的使用有严格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试制品要全部收回,再由研发部门对收回的手套的试制品磨损程度以及使用时间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达到最终研发目标。试制品发给客户时,双方就试验一项签订了专门的协议,由A公司免费提供给客户使用,试制品在规定时间内收回;研发项目成功后,优先供货给该客户。对收回的试制品,企业予以说细登记,这些记录为研发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提供了一手数据。

通过以上基础资料的提供情况看,企业试制产品发放给职工和客户试戴属于研发中试阶段,其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应当作为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山东永大致诚税务师事务所,专业涉税服务机构,专门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辅导等公开课,以及各种内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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