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设区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师承和多年实践的培训。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5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但未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可直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条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推荐医师应当为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业满15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西医结合专业除外)。 第十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 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中西医结合专业除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五至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推荐医师承诺书》。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七)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 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九)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已经取得中医师/士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以及职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及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内各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统一报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相关情况不实者,一经查实,申请人取消其报名资格;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建立“黑名单”制度,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七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时间为30分钟,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限时5分钟 1.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二)现场问答限时10分钟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问答。 (三)诊法技能操作限时10分钟 1. 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基础理论题2道进行口 述; 2. 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题1道进行口 述。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限时5分钟 1.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 2.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 3.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 第十九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术中无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考核时间为30分钟,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限时5分钟 1.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 有效性。 (二)现场问答限时10分钟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问答。 (三)外治技术操作限时10分钟 1. 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基础理论题2道进行口 述; 2. 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题1道进行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限时5分钟 1.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 2.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3.用药禁忌等风险点考核; 4.申报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 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二十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10分钟;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10分钟。 考核时间为40分钟,考核程序参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申报者,因身体原因不能达到现场,由本人提出申请,可采用实地现场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程序不变。 第二十二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考核合格者,由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二十四条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七条符合第二十五条,但在民间举办的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不得纳入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已纳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一经举报或查实则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八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如有涉及中药内容的,需包含一名中药师。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二十九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或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在陕西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陕西省申请执业的,须经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 第三十二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 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专长)医师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内执业。 第三十三条《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由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査。 第三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由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将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当地中医(专长)医师不足10人的,可申请由设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进行培训。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自学(书本、网络、影视)、学术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培训内容包括:中医法律法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学技术相关性感染性防控知识;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内容。培训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继续医学教育视为合格。 1、培训课时达到48学时; 2、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产进修三个月以上的; 3、通过自学取得高一级学历的; 4、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 5、每年度取得各类学分累计10分。 第三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港澳台人员在陕西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陕西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Classification and codes of diseases and ZHENG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活动,加强中医(专长)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医(专长)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是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四条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陕西省行政区划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在陕西省行政区划内个人开业的所在地。 执业范围是指中医(专长)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上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中医(专长)医师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八条申请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近期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与参加中医(专长)考核照片一致); (四)《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中医(专长)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6个月以上的培训证明或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明。 第九条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第四章注册变更 第十三条中医(专长)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专长)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中医(专长)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提交《中医(专长)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及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医(专长)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中医(专长)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在陕西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陕西省申请执业的,须经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 外省中医(专长)医师来陕西省执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参加在陕西省注册前的相关培训或定期考核合格证明(详见第十五号令第20条、30条内容),经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的中医医疗机构或专家组对其基本知识和其一技之长相关知识考核合格,经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综合审查同意后到拟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注册。 第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实行中医(专长)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 申请审核表 中医(专长)医师姓名: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年月日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事项时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申请执业级别请填写中医(专长)执业医师。 5.学历应填写最高学历。 6.照片一律用近期小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与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照片一致。 1.申请人情况
注:个人工作经历栏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 2.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仅供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执业注册者填写)
3.中医(专长)医师变更注册
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管理,提高中医(专长)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中医医疗机构或学术组织按照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及个人开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逐级上报至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8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疗机构; (二)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中医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中医(专长)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中医药部门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中医(专长)医师个人开业的由中医(专长)医师个人从德能勤绩提供工作综述,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中医(专长)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中医(专长)医师。 第十三条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的中医(专长)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 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中医(专长)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内容。 (一)个人述职; (二)《中医药法》及中医药基础理论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中医(专长)医师所在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中医(专长)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中医(专长)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的中医(专长)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中医(专长)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中医(专长)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实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中医(专长)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记录、继续教育学习记录作为中医(专长)医师考核的一部分内容。 第十九条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个人开业的可由个人书写述职报告直接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年龄50岁以上,本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 (二)年龄70岁以上; (三)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 (四)本考核周期内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五)取得高一级医学学历的; (六)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取得高一级医学学历、通过脱产3个月以上规范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被考核中医(专长)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中医(专长)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四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将考核资料存档。 第二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中医(专长)医师,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 (二)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三)超范围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医德考评较差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八)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九)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一)违反《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中医(专长)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业务水平包括中医(专长)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中医药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工作成绩包括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细则所称职业道德包括中医(专长)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2.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考核年度:
注: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考核年度:
注: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www.guojiayikao.com 执业药师 公共卫生 主治医师 西医综合 心理咨询 关注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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