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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收到的承兑汇票能否贴现给公司做注册资本?

 吾道有涯 2018-01-16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注册资本有多种出资方式,除了最常用的货币出资外,还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用实物出资,实物指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以实物出资需要先资产评估,实物出资占出资额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2.用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指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也需经过评估,且最高比例不超过70%。

3.用净资产折合资本,需要对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审计。

4.用股权出资,也需经过评估。

所以,如果单纯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无法进注册资本的,违反公司法规定。其次,这张承兑的来源。如果是公司本身业务收到的票据,就算是贴现后,这部分钱也不能进注册资本。如果这张票与新公司本身业务无关,且来源没有问题,股东可以把它贴给银行或者第三方财务公司,从而获得现金,之后再以现金方式直接出资。


 

“股东收到的承兑汇票能否贴现给公司做注册资本?”,句中的关键词有:“承兑汇票”、“贴现”、“注册资本”,问题的核心是:贴现资金能否用于做注册资本金?解答这个问题需要根据《贷款通则》来判定。

为什么要翻出来《贷款通则》?因为这是国内金融业的基础法规,这个问题的解答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贴现”?贴现资金用途的规定是什么?否则就会犯错误,经办的金融机构就会被监管给予处罚。

现行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第二章 贷款种类 中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贷款”。既然票据贴现是贷款的范畴,那么,贴现资金的用途就要符合贷款用途的规定。

同样,在《贷款通则》第十一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说到这里,估计只要是能看懂文字逻辑的人都会明白了,作为贷款的票据贴现资金是禁止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那么公司注册资本金是股本权益性投资吗?这个不用再解释了吧。

有人可能会说前几年不是在修订《贷款通则》吗?是的,即是在2004年公布的《贷款通则》修订意见稿中,第三章 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其实,自从票据产生以来,随着票据业务规模的疯狂增长和各类票据违法违规等案件的不断发生,国家在对票据有关的监管方面从未间断,尤其是对票据贴现资金用途上,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1997)规定:“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四条规定:“严禁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以及之后的银监会11号文等多个文件都要求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监管,结合近几年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处罚案件来看,在票据贴现资金用途上违规的主要体现在:

1.贴现资金回开票人账户或前手持票人账户,作为保证金继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2.贴现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产品;

3.贴现资金用于股本收益性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以货币出资,会在电汇凭据或者现金缴款单上注明“**投资款”。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不能作为货币出资的一种形式,但是在背书的时候需要注明“**投资款”,只要贴现单上能够体现“**投资款”即可。这样的话对所有股东都有保障!


 

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按相关贴现利率支付贴现费用后或银行扣除相关贴现费用后的所获得的余额,简单讲就是在承兑期限前提前获得资金的行为,这笔资金无论是你想投资还是做为经营性资金,并没有法律法规的限制。

你说的应该是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即股东把承兑汇票通过背书的形式转让给现在新成立的公司,背书转让是收益权的让渡,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背书转让必然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即票据持有人与被背书的公司之间有真实的商业行为,具体的表现就是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有相关的贸易合同。

中国现行的公司注册制度包括实缴资本和认缴资本。一般公司注册并不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只有某些特殊性质公司如金融公司、银行注册需要实缴资本的规定。

那么回到你的问题,如果是合法的权益背书转让,那么这笔资金在财务上只能算作贸易收入即主要营业收入或其他营业收入,并不能当作新公司收到的实收资本。

如果该股东想把该承兑汇票的资金作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那只能以该股东原来的公司为主体向银行或其他财务公司申请贴现,拿到贴现后的资金再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汇票的形式转账到新公司银行账户。


 

我所了解的是商业承兑汇票是可以给公司做注册资本的!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承兑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出票的,同时,还向开户银行申请和需要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到期日后无条件兑现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的远期支付票据,票据的属性上面讲到了:另外还有一种商业承兑汇票,但是没有银行担保,所以信用比银行承兑汇票低!

了解了两种商业汇票的属性,我们在了解下注册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又称之为法定资本,是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本总额,并且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属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形式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册资本可以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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