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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地产多收3万多元佣金 律师指出如此收费涉嫌价格违法

 长天一色360 2018-01-16
中原地产多收3万多元佣金 律师指出如此收费涉嫌价格违法
house.hexun.com 2018年1月16
吴先生和吴女士提供了各自缴纳的佣金收据。青年报记者 杨磊 摄
吴先生和吴女士提供了各自缴纳的佣金收据。青年报记者 杨磊 摄
吴先生和吴女士提供了各自缴纳的佣金收据。青年报记者 杨磊 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房产中介所收佣金最多不得超过总房价2%。然而,2月28日,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接到投诉现场采访发现,上海(楼盘)中原物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地产”)在一项总房价313万元居间服务中,收取的佣金为总房价3%,直至记者亮明身份采访,才答应退还。律师指出,房产中介如此收费涉嫌价格违法,物价部门最多可按违法收入5倍罚款,即罚款15万多元。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下家交了总房价款2%佣金
家住闸北区天通庵路上的吴先生,原来老房子狭小,女儿成家后又将于今年5月再生小孩,为改善居住环境,于2013年12月底,通过天通庵路横浜路路口的中原地产中介门店,看中了附近恒业路上一套81.1平方米的公寓房。12月22日,吴先生、吴女士均与该中原地产门店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先生以总价313万元向吴女士购买该套房子。
吴先生说,该中原地产门店为他们上交易提供居间服务的具体工作人员为李先生,签订协议后,他及时按该协议约定按总房价的1%付了佣金,之后进一步与上家吴女士签定了示范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在过户前,李先生又要求他再按总房价的1%支付佣金。
吴先生称,他这时明确提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下家所付给中介佣金总数额不能超过总房价的2%。对方说,上家吴女士收313万元为“到手价”,其它费用,如付给中介的佣金、税费等,均要由他承担,并称这是目前二手房交易中的“通行做法”。若不再一次按总房价的1%支付中介佣金,将不能过户,如此,他才再一次支付了3.13万元。付完钱后,李先生才配合让他与上家吴女士一起办理了过户手续。
过户后,吴先生与吴女士交流得知,就在他按总房价的2%向该中原地产门店交纳了佣金的同时,吴女士也按总房价的1%向该中原地产门店交纳了佣金。如此一来,该中原地产门店收取的佣金一共达到了总房价的3%。
上家
以为下家只交了一半佣金
2月28日上午10点多,记者见到吴先生时,他所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上,约定的总房价确实为313万元,上下家应该支付的中介佣金各为总房价的1%。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六条“居间报酬”还明确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甲(吴女士,记者注)、乙(吴先生,记者注)应于丙方(该中原地产门店,记者注,下同)居间成功同时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总房价(即313万元,记者注)的1%支付丙方佣金,双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佣金。”
据此,吴先生应该向该中原地产门店交纳的佣金为3.13万元。然而,吴先生现场提供的两份中原地产官方《收款收据》上,吴先生于2014年1月11日和1月29日,分别按总房价1%的标准交纳了3.13万元,总计交了6.26万元。《收款收据》上,有中原地产官方文件标识,也提醒:该款项为佣金,他可持该《收款收据》到中原地产总部领取发票。
在吴女士家,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也见到了一张《收款收据》,该《收款收据》显示,吴女士于2014年1月12日也按总房价的1%向该中原地产门店交纳了3.13万元佣金。
吴女士介绍,原来委托中原地产销售该套房子时,确实说313万元的总房价为“到手价”。后来之所以再向该中原地产门店交了3.13万元佣金,是因为被告知,吴先生家虽因女儿生小孩急需改善住房,但经济不甚宽裕,只按总房价的1%向该中原房产门店交佣金,若上下家向中介所交佣金达不到总房价的2%,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中介告诉我说你(吴先生,记者注)已经交了(总房价款的)2%的佣金,我肯定不会再交了,我是想,既然你有实际困难,我能帮忙就帮忙吧”。
中介
被告知“后果很严重”
仍然不表态退多收的“佣金”
2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记者与吴先生一起前往该中原房产门店,找到了李先生。记者亮明身份前,吴先生指出,对方不该向上、下家一共收了总房价的3%作为佣金,应该退还总房价的1%那部分,即退3.13万元。李先生承认向上、下家收取的佣金达到了总房价的3%,但以独家委托销售中已向第三方支付了总房价的1%费用为由,坚持不愿退还那笔钱款。
记者亮明身份后,李先生一开始仍没有同意退还那笔钱款。记者当即致电中原地产总部有关方面负责人余女士,述说相关情况后,对方表示将调查后给回复。随后,记者又当着李先生面致电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赵星海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产中介从事居间服务中,向上、下家所收佣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价的2%,超出该标准,就违反《价格法》,不但应该全额退还,还应该赔偿顾客损失,其中包括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等。而房管局、物价局等行政部门,还可以对房产中介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很严厉,后果很严重”。
然而,直至此时,李先生仍没有明确说给吴先生退还多收的3.13万元“佣金”。他说:等公司决定。
结果
虹口区物价局介入调查
据了解,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要求,“居住房屋的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标准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摊,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机构收费的分摊办法,最高收费标准为总房价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则明确,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价部门应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月28日下午近5点时,记者将有关情况反映至虹口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该所有关方面工作人员当即联系吴先生着手调查。
随后,记者进一步联系余女士,询问中原地产总部调查处理情况。余女士告诉记者,公司总部经调查,吴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以前从没有这种情况”,系个别工作人员所为,将“先行退给用户(即吴先生,记者注)”多收的3.13万元“佣金”,之后,同时,公司“会严肃处理”。
余女士解释,相关当事人收取上、下家佣金后,按公司正常流程,向经理级领导汇报,再由经理级领导通过公司网络向总部申请开具《收款收据》,期间,没有提交包含确认佣金数额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提交这两个协议的编号,让总部在开具《收款收据》前对佣金数额是否违反《价格法》进行把关。
余女士承认,公司原有开具《收款收据》的网络流程,存在制度性漏洞,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总部将在开具《收款收据》前,要求各门店提供相应《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再根据编号查看所收佣金总额是否有违反《价格法》规定情况。
2月28日晚上,吴先生回复记者称,中原地产已联系他退还3.13万元“佣金”,但未提及赔偿损失事宜。
老罗帮你忙
1380189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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