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出台背景与意义: 1、 基本原则:环保税是税负平转并非增加企业负担。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移,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了污染物排放,就可以少缴税。税目设置、税额下限、征收范围。 2、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 3、 消除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 4、 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 5、 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6、 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7、 环保税法还适当下放了税政管理权 8、 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同时兼顾各地现行排污费标准,环保税法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由各省(区、市)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使用税额。 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绿色税制: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费改税”:实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由“费”改“税”,即按照税务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税收征管模式:“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征管部门: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 环境保护税法解析: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6条)、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5条)、税收减免(2条)、征收管理(11条)、附则(4条)。 纳税人的空间概念:与“境内”相比,领域空间范畴更大。与其他税种比较,环境保护税适用于更大的管辖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保护法》第3条环境治理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不属于领域范围。 纳税人行为与环境界定:直接向环境排放。《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纳税人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管辖海域不止于领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领海之外,还赋予沿海国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一定的主权权利与管辖权。我国国内立法同样也有相应规定,司法解释此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权,对于依法处理海上违法范围的具体执法,维护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规定,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纳税人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了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因此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排污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计算时: 借:税金及附加 8450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8450 全部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8450 贷:银行存款 8450 计税依据: 分贝数:超过国家对顶标准的“噪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第一类水污染物:附表2表 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渠道和场所。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固体废物按照产生量计算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虚假申报、非法倾倒。 计税依据: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固体废物的储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储存、处置量。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条例第11条)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谷底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储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条例第13条) 计税依据计算: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第十条) 1、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检测的规范的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检测数据计算。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的,按照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检测规范的检测数据计算。 经上海市政府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为:
噪声的税额计算:
例4、2018年4月,D公司产生工业噪声80分贝,国家规定标准75分贝,计算D公司应纳环境保护税额。 (1) 计税依据=80-75=5(分贝) (2) 应纳环境保护税=700*5=3500(元) 计税依据:(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减征优惠: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3、税目税额表(备注)中对噪声的减征条款。4、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5、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6、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7、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需要关注的概念 依法设立、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调理) 山东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与现行的水污染物排放物收费标准相比,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每污染当量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即每污染当量3元;“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污泥)处理服务,由政府支付运营服务费或安排运营资金。不属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自建自用。首先是公共生活污水排放;取得许可证,达到排放标准且不超限制,免税;超过排放限值,征税。对排放一律征税。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除两种情况如何征管?向非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不属于为直接向环境排放;集中处理后,不论是否达标排放均不减免环境保护税。 排放限制: 《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应税对象: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黄精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浓度值:排放标准、排放限制 检测的具体标准要求:条例23条 按照每一个排放口的不同污染物分别计算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环境保护标准。 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依法设立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调理第九条) 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条例第九条)。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处理服务,由政府支付运营服务费或安排运营资金。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除两种情况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第四条)(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1、自行计算社保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税务部门信息比对,环保部门同期传递环境监测与审核数据。 3、比对疑点交环保部门复核(条例39条) 4、根据复核结果调查(条例39条)对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由集中处理场所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申报期限: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申报期限:违法排放应纳污染物且未缴或者少缴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特殊规定: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协作管理: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依法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检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协调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船体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识别(34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信息的,纳税人首次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需要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纳税时,按条例3条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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