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了解工伤保险待遇之三 伤 残 津 贴 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 伤残津贴是这部分工伤职工因无法工作而领取的替代性补偿。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为: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六级工伤职工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无论参保与否,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生 活 护 理 费 工伤职工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主行动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依赖生活护理的费用,所以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用。 在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标准:
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 特别提示 } 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作出伤残评定。 举个栗子:原来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如伤残程度后加重,被重新评定为二级伤残,那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应当及时确定是否具有生活护理障碍,并确定护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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