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该办法是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一起,对此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进行修订。 在时间节点上采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新规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实施。 敲黑板 重要修订内容 ▌ 1. 质押率和集中率要求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 2. 融入方要求 (1)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2)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 3. 业务运作要求 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 4.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 根据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 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附:沪深两市股票质押新规全文新旧对比 以上就是规宝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结算、上交所、深交所官方网站整理的法规比对内容,小伙伴们别忘了要及时留意规宝的更新信息哦,我们一起来学习新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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