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2.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 3.按照教育部要求,从2008年开始,独立学院录取的本科新生,毕业时要统一授予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4.截至2016年5月30 日,全国共有独立学院266所。 1.民办院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2.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3.目前要做的四项工作:一是要平等对待;二是要大力扶持;三是要规范管理;四是要推进改革。 考生订阅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后标注“民办”,只是为方便考生填报志愿,不代表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态度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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