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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关于水资源税,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

 雨送黄昏xzj 2018-01-19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哪些?

水资源税如何计算?

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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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资源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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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A


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及时间?

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哪些?

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水资源税如何计算?

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一般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合理损耗率)×适用税额,我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为12%。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上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是多少?

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按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转,同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税额制定的特殊规定要求,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具体税额标准详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附件《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制定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从高确定税额的情况包括:一是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二是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三是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从低确定税额的情况包括:一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二是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三是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及对回收利用和完全回灌的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况有哪些?

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即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水资源税减免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一是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是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三是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四是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五是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六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水资源税的纳税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可按年征收水资源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在省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为了进一步明确纳税地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口径的通知》(川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向发电机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通过管道异地取水、本地生产经营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等,不含水力发电取用水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分为取水许可信息管理、取水计划管理、纳税申报管理三个主要部分。

取水许可信息管理。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于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取水计划管理。取水计划管理。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以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下达当年取用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审批机关。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资源税征管 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的通知》(川财税〔2017〕19号)文件规定,以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或者委托监督管理机关,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或者委托监督管理机关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并抄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水审批机关。纳税人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申报管理。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5号)第四、五、六条规定,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并向纳税人核发《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纳税人应按照行业或类别进行纳税申报,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和《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须同时报送《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对具有减免税性质代码的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纳税人未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涉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暂按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政策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


来源:成都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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