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案人员已经触犯贪污罪,而且情节严重,司法机关应该对其重判。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涉案医院是国家事业单位,其员工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本案嫌疑人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造假的手段,骗取社保资金,社会危害及其严重,对我国的社保制度造成了巨大的损伤,影响特别恶劣,符合贪污罪的客体条件。 第三,依据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法院应当按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判处涉案人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四,至于本案的那些“病人”,他们的行为也应当按照贪污论罪,他们是共犯,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司法机关严惩这些罪犯,绝不能有任何姑息,不然对不起全国辛辛苦苦缴纳社保的企事业单位和劳苦大众,不然就会有一大批人对我国社保制度失去信心,从而弃缴社保。谢谢 以下是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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