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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法则

 昵称48349285 2018-01-20

大数法则何以形成,我们以排队为例。我们在超市购物,形成队伍的因素往往是偶然的,但只要是加入该队伍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个别人如果要形成另外的队伍,那么就会遭到多数人的抵制。其原因是“无论指示人们排队行为讯号是什么,一旦建立的队伍,就会从这个现存的队伍本身导出一套排队的规则,或者透过那些发挥非正式的’管理者职能’的排队者的指示,而使其他人获悉此一规则。”并且,有一些人会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而自动充当起了维持大数队伍秩序的角色,并且这种角色仅仅因为人数较多就轻易地获得了正当性和有效性。而那些想插队或者想另辟蹊径的人基于多数人的心理压力往往只能选择跟从,并且随着跟从的人数越来越多,队伍的稳定性也就越来越强。当然,如果破坏队伍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并成为一种多数人的行为时,原本的多数法则就不再是大数法则了,或者说一种新的大数法则替代了原来的大数法则。

再以交通规则形成为例,人们在行车时都有约定:或者都靠道路的左侧行驶,或者都沿沿右边行进。虽然,这种约定现在看来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但这样的法律无非是给予早已存在的社会规范以正式地位而已。这种规范最初是如何形成的呢?比如,沿着一条过道向相反方向行走的许多人会趋向于自行组织起来,形成两股方向相反的人流,由是为了避开相撞而迂回地行动。这种分行通道的形成是自动出现的,但哪条通道向什么方向通行却纯属偶然。而一旦形成,想通行的人则只能加入既定的人流中。在各国道路交通规则的例子中,有两种可能的习俗:向左驶和向右驶。他们在每个人看来都是同样的好。英国司机靠左行驶而不是靠右,这是任意的历史事件,和不公平无关。只要能保证足够的人数遵从,那么,少数人就只能按照多数人选择的方向行驶,否则就违反了大数法则而被制度所否定。在交通行动中,向左行还是向右行原本与道德无关,但一旦形成为某一方向的大数法则,那么,与大数法则相反的行动就构成了不道德的行为,道德的评价与人数的多寡在这里发生了勾连。因此,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不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其行为者在人数上的少,而不是源于其在动机上的恶。

从上述例子,我们发现,大数法则的形成与人们之间的相互模仿的社会关系有关。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必然要与他人发生关系。“社会关系’这个概念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行动者和他人间存在着最低限度的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信任是社会交往的前提,是社会内聚的粘合剂,否则人类生活与动物生活无异,因此,信任与合作对于人类物种的延续具有进化的作用。信任与合作的天性首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普遍存在着互惠关系和信任关系,这是一个无需证明的先定的生物性事实。但是,当陌生人成功地摹仿了我们的亲人或朋友的行为时,我们就将这种信任与互惠关系延及到了陌生人。于是,与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也由是开始,社会关系得以展开,人类社会得以形成并延续。人类得之于上帝的模仿天性催生了人类行为彼此的相似性、稳定性与连续性。

模仿是人类文化主要的传播方式。模仿意味着服从对方或表达尊敬之意,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方的信任并希望被对方接纳,以融入对方的群体之中。所谓入乡随俗、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从而形成了群体成员行为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为个体之间彼此的行为提供了可资预测的根据。这种模仿不只是发生于小孩对大人世界的行为规则的模仿,也经常发生在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上。模仿是一种简便易行且非常实用的交际方式。如果其他人已经全体一致采取了共同的决定,那么,个体可能会忽略自己的观点,别人怎么做就跟着怎么做。这并不是说跟着别人做的人是一个没有主见的人,而是因为别人的行为毕竟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可以参考的信息来源。别人怎么说就怎么做总是比自己劳心费神琢磨出来的办法简便得多,有用得多。因为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经验主义者,对于未来的预测,经验总比理性在人们的心理上感觉更为可靠。此外,部分原因也还因为如果大家有错,也是有很多人的错,个人因继续犯错而受到的社会压力和道德压力也因为人数的众多而趋于减弱。并且有时,如果违背群体意识认可的规则还需要具备很大的勇气。当然模仿也可能发生在个体与权威者的关系上,当权威者的行为被大数人所模仿时,群体行为的大数法则便已形成。而一旦形成群体行为的大数法则,个体屈于群体意识的压力,自觉不自觉地选择遵从,甚至是盲从。因为在群体中,具备强大的个性足以抵制那种集体意识暗示的个人几乎没有。因此,在强大的群体意识的支配下,自觉的个性往往消失。这也就可以解释,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陈规陋俗,比如农村习俗中的婚礼,虽然从理性上判断并无太多的道理,但仅仅因为是群体意识所强烈支持的大数法则,那么后代就会自觉与不自觉地模仿和沿袭,因而也就具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在群体意识的支配下,人类模仿的天性有效地保证了大数法则的历史延续性。

人类生活是一个集体生活,任何人都无可逃避。生活是不能选择自己的世界的,它从一开始就只能在一个既定的、无法改变的世界中发现自己。在集体生活中,对集体生活的有效形式进行选择和决定,根源于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大众人。对团体生活有害的东西往往作为禁忌规则来要求个体予以抵制,因而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性与生活规则对集体生活中的个体构成了压倒性的影响。因此,人的意识反映出来的往往首先是团体意识而不是个体意识。在这样的群体社会里,人类的整体性往往作为神秘的力量而为人们所意识并为人们所坚持,这是不需要更多理性考虑的。整体意识对个人行为的要求是不需要理由的,它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个体意识的要求甚至是压迫,个体意识只能寻求与整体意识的一致才可以被团体所接受。对制度经济学颇有研究的康芒斯认为,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因此,制度可以解释为集体行动对个人行动的一种控制。习俗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强制,是那些同样感觉和同样行动的人的集体意见对个人的强制。多数人坚持的制度与习俗就是大数法则的载体。

现代社会是典型的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里,陌生人之间如何能发生信任与合作的关系取决于陌生人是否会根据我们日常生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大数法则而行动。换言之,人们是根据大数法则来对陌生人的可能行为作出预测的。大数法则可以使人们生活得简单而有序,它在人际关系中提供了成本最小化的约束机制。为了确保合作的不成为不道德的侵略者的“猎物”,霍布斯主义者认为,在一个共同体中道德行为必须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规范,以致每个人都能期待:如果他合作地行动,其他人也会同样行动,反之亦然。这些约定(习俗)组成了一个社会的道德制度。当这种约定为多数人所遵循时,就构成了多数法则的内容。商业法律的产生就是源于商人们基于彼此交易的需要而自发形成的,而对于那些不守老规矩、违反条例规定的商人惟一和最终的惩治措施就是所有的商人都不再与其进行任何交易,因而,商人之间的规则在多数商人的有效执行下得以延续并完善。当然,人们之所以采纳某些规则,是因为每个人都会从别人按照某些规则行事中那里得到好处。这也是商业法律能够得到普遍遵守而成为大数法则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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