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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书者滑倒,万元手镯损失该如何赔?

 lgzlawyer 2018-01-21


“啪~”一个清脆的声音传来,

打破了一家书店的宁静,

摔倒在地的顾客,

摔成两半的翡翠手镯,

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14年8月24日

姚某某在某书局汉中门店购书,因地面有一摊顾客洒泼的奶茶,奶茶颜色与地面瓷砖色接近,致使姚某某经过此处时滑倒,手上佩戴的翡翠手镯摔成两半。


这价值11600元的

翡翠手镯的命运

将会如何呢?

让我们继续看下去吧~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珠宝首饰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该手镯质地系翡翠A货,姚某某为此支付检测费60元。此外姚某某认为镶金维修影响手镯美观,不能完全恢复原状,与某某书局及其分支机构汉中门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某某书局及其分支机构汉中门店诉至法院。

他们在法院是如何说的呢?

我们一起来听听吧~



原告姚某某诉称

我在某某书局汉中门店购买图书,因地面洒有一摊与地面瓷砖颜色接近的奶茶,而书店未设有提醒标志,也没有工作人员疏导,致使我经过此处时摔倒,手上佩戴的翡翠手镯摔成两半。我的手镯以11600元的价格购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我手镯损失的70%即8120元以及翡翠鉴定费60元。



两被告辩称

因之前有顾客将奶茶洒在地上,员工发现后还未来得及清理,原告即已摔倒。对于摔倒原告自己也有责任,故被告只同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愿意给原告手镯进行镶金修理,另再赔付原告2000元。


这就是一杯奶茶引发的“惨案”

弄清楚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

小编默默地喝了一口手中的奶茶,

我需要压压惊~



面对双方的争论,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法条直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HELLO 2018

1

原告在被告某某书局汉中门店购书,因地面湿滑摔倒,系因被告某某书局汉中门店管理工作不完善以及原告在走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

2

根据原告与被告某某书局汉中门店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某某书局汉中门店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手镯破碎已失去了原来的价值,产生的损失为11600元,被告某某书局汉中门店应承担其中的8120元,并应承担检测费60元。

3

被告某某书局汉中门店系某某书局文化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某某书局文化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某某书局南京汉中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姚某某8180元,被告江苏某某书局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某某书局南京汉中路店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小编贴心小建议


❂ 公共场所管理人需注意:

如本案中的书店这样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时刻保持保障场所安全的意识,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现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及时进行告知和警示,如设立警示标志、提示说明或安排工作人员从旁提醒等等。


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所管理的范围内发生损害结果时,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措施,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受损害者及时进行救助。



❂ 公众自身需注意:

社会公众应当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多加注意,如果自身存在特殊的健康情况或身体状况,应及时告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出现人身、财产损害后积极配合他人实施的救助或补救行为等。



(来源:鼓楼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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