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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第三人如何参加到已进行的诉讼中

 吻你鸭先生 2018-01-21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关于第三人如何参与到已进行的诉讼中,实务中多有混淆,为此,笔者尝试整理如下,与同仁分享:


一、第三人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上述概念实际上已引出第三人的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二、参与到诉讼中的方式


1.对于有独三,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其参加到已进行的诉讼中的方式是提起诉讼的方式,同普通诉讼中原告起诉一样,需准备诉状(列已进行的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为被告)、证据等材料,到立案庭立案。实务中,会有人认为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有独三加入到诉讼中来,或者已进行的原告在起诉时可以直接列有独三为“第三人”,这种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有独三作为有独立的一方,其是否参与到诉讼中来由其自己决定,如果法院依职权或原告起诉时直接列明,都违反了诉讼自愿原则和司法被动性原则。


实务中,也存在诉讼一方申请法院通知有独三加入到诉讼中来,或有独三自己申请加入到诉讼中来的情况,也要看各地法院的具体操作。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有独三和无独三区分的关键是看对诉讼标的有无独立的请求权,至于是否有无以起诉方式加入到已进行的诉讼中来,有无提出诉讼请求,有无缴纳诉讼费,并非决定性判断标准,有一个判例大家可以参阅一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338号。


2.对于无独三,其参与到诉讼中可以依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通知,这是由无独三的诉讼地位决定的。


3.诉状中可否直接列明第三人


目前,对第三人能否在起诉状中列明,实务处理上存在一定争议。经过法律检索,笔者认为,讨论该问题应根据两种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的诉讼地位区分讨论:

 

(一)有独三:(1)在诉讼中,不同意原、被告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任何一方胜诉都将损害有独三的民事权利。(2)参加诉讼的唯一形式是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将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3)将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独三之诉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减少诉累,彻底解决纠纷。显而易见,本诉原告并不能在起诉状中列有独三。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有独三作为原告,起诉与否是有独三的权利,法院无权干涉。如果本诉原告将有独三列在起诉状中,属于强迫有独三参与诉讼,违反民诉法的自愿原则;

 

(二)无独三:(1)对原、被告争议没有独立请求权,故,无独三无权承认、变更或者放弃本诉的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但参加诉讼仍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辩论的权利。(2)将无独三引入到已进行的诉讼中,便于查明事实,彻底解决纠纷,即使判决无独三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减少诉讼次数,提高司法效率。(3)将无独三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完全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无独三只有在判决承担责任以后,才能享有诉讼权利义务。区分被告与无独三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审判进度。无独三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无独三与被告之间有某种关系,例如:承包关系、委托关系、合同关系等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原告起诉时可以列无独三为第三人,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就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法院审查认为不需要追加的,告知原告撤回对无独三的起诉,只列被告。


上述观点,可以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虽未明确能否在起诉状中列第三人,但从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在起诉时可以列第三人,且笔者认为该第三人应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在诉状中直接列明无独三为第三人并无不妥,当然,至于是否将无独三拉到已进行的诉讼中来,由法院在审查后再作最终决定。


这里需补充的是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问题,有观点认为,无独三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具有完整的当事人地位,故而不应享有诉讼权利,这样的观点是片面的,虽然无独三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其仍属于当事人,拥有当事人的地位和诉讼权利,当然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故而无独三在法庭庭审中,可以了解原被告双方的诉请、事实和理由,陈述自己的法律意见,提供证据等等。


三、判例展示


1.第三人通过起诉参与到诉讼中:(2015)民一终字第197号


本院在二审期间查明:......张永顺《参加诉讼申请书》所署时间为2011年11月29日。张永顺起诉状所署时间为2012年1月4日。2012年9月10日,江西高院作出《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张永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缴纳案件受理费。


2.有独三起诉参加诉讼与重复起诉的问题:(2014)民一终字第281号


本案天津东泽兴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对三河市思菩兰公司、唐山宏成公司、高泽成提起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天津东泽兴公司并未参加三河市思菩兰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唐山宏成公司、第三人高泽成、马连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中,可见,两案的当事人不同,不属于重复审理。


3.实质为有独三的一方以无独三身份申请加入诉讼后,依据另一法律关系提出诉请,并要求改列为有独三的,可不予准许。(2010)民提字第93号


一审中,东联公司系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介入该案诉讼。虽然东联公司申请改列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委托合同纠纷,但东联公司并未针对该案诉讼标的直接提出自己的独立请求,而是基于另一法律关系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以东联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一审法院对东联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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