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法律法规汇总 1、综合法律 1.1《公司法》第142条规定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情况下可以回购公司股份,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回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1.2《证券法》相关规定。 2、 关于国有企业特别规定
2.2《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2.3《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
3 、关于新三板法律法规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并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只见于新三板法律法规中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披露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故目前新三板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大多比照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三板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股权激励的全部规定如下:
3.1 3.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3.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3.1.3《常见问题解答》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累计人数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3.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非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经[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3.2 3.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3.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三十三条: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
3.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是否从申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
3.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十条:通过实地考察、与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八)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持股情况和激励政策(包括股权激励)。最近两年上述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原因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了解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并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稳定性。
3.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4、 关于上市公司
4.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2016年8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
5、 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30号) 5.4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5.5《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9月20日
6、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法律规定 6.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财会[2006]3号 2006年2月15日) 6.2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文)
6.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 证监会计字【200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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