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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无问东西南北,前任的旧债我不背

 巴山夜雨997 2018-01-22

昨天,很多人被最高法一部只有4条的司法解释刷屏了,因为这部司法解释对“坑”夫或“坑”妻的行为说不,让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说:离婚了,你的旧债我不背。


话说为什么最高法要专门出台司法解释防止“坑”夫、“坑”妻呢?我们在办案中就遇到过不少这样的案例:

他和她要离婚,于是他和他的朋友串通好,从朋友那里借款100万,然后他和她离婚时,法院判决1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她要承担偿还义务,她就这样被“被负债”了。你说她冤不冤?

这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套路愈演愈烈,已经引发了众怒。

为什么这样的套路可以屡屡得逞呢?


原来他们是钻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空子。


根据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欠债,另外一方需要共同还款责任,除非存在例外情形:1.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举债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除此以外,最高法在2014年曾有过一个批复,意思是说如果债权人起诉举债的夫妻一方要求还款,对于这个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简而言之,夫妻一方举债,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常态,单方承担责任是例外。并且,另一方要想不承担责任,需要承担严苛的举证责任。


这样的规定虽然可以有效对抗实践中频繁出现的夫妻一方把家庭财产全部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然后自己净身出户的“假离婚、真逃债”问题,但同时也导致大量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举债甚至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未举债的夫妻一方非常不公平。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最高法不得不“在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于是在2018年1月17日出台了这个简短而有力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

1

有共同“欠债”意思的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这种有共同举债意思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家庭日常生活“欠债”属于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

3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单方欠债”不属于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不能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种情形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举证责任从配偶转移到了债权人。

4

这个司法解释今天就开始施行了,对,就是今天!至此,至少在婚姻生活中,我们再也不用担心“被负债”了。


风险提示

一、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一定记得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除非你认可只是借钱给夫妻一方,不需要另一方偿还。

  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如果你是婚姻围城中的他或者她,万一有一天你发现自己“被负债”,请记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必背,除非你愿意背。 

我们本分守法,谁也不坑

我们擦亮眼睛,也不要被谁坑。

最后,希望这个社会再多一些善良和诚信,少一点套路和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文稿:民行科

制作: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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