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案改判了,郑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诉请。 在民众欢呼舆论又一次胜利的时候,我想知道这会儿一审法官怎么样了?心理阴影面积是多少? 有了二审判决,骂一审法官“判葫芦案”的会更多,骂一审法官“和稀泥”的会更多。一审趟雷,二审插旗,公正永远属于后者。 从“彭宇案”、“许霆案”到“于欢案”,再到“电梯劝烟案”……已经有不少人提出这样一个疑问——法官为什么总和民众的想法不一样?法官为什么总钻到牛角尖里? 电梯里劝人不要抽烟有错吧?没错,不但没错,甚至还是在做好人好事,没错为什么要让规劝者承担责任呢? 咱们先来看一条法律——《民法通则》第132 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你看,没错不一定不赔。 事实上,“分担责任”之说本身也不靠谱,它无法回答“没有错为什么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后来《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说法:“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不是分担责任,只是让你分担损失。 但换汤不换药,无论是分担“责任”还是“损失”,无过错的行为人都需要承担给付补偿金的法定义务。所以,一审并非无中生有的和稀泥。 不只是本案,事实上每次法院只要适用“公平责任”,都会引来“判决不公平”的质疑,因为公平责任确实无法回答因与果之间的关系链条——没错为何要买单? 对“公平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与正当性基础,法学界更是已经争论了三十多年,至今也未形成一个“通说”,一、二审判决不同,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为公平责任存在极大的模糊空间,实践中对“公平责任”确实存在滥用现象,这种现象除了公平责任正当性基础不确定之外,还有法官对于案外风险的规避。 “死者为大,多少赔点”,这样有利于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没办法,法官本来是社会规则的“守门人”,有些人却一定要让他们产出河蟹。 老枉认为二审改判没错,“公平责任”非但要考量损失分担的公平,更要考量社会正义的公平,法律应为“好事者”撑腰,否则就会侵蚀公众对道德力量的坚信,削弱公众对道德行为的践行。 但郑州中院在新闻发言中称“司法判决永远是正能量的守护者”,有点言过其实,因为公平责任不管适用,还是不适用,都不体现公平或正义价值,它所追求的只是损失分担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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