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资讯平台 在很多装港,租家会对船舱清洁程度在锚地待泊期间进行预检。此时,船东要注意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条款。有些时候,一旦预检不通过,租船人在没有时间损失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停租。
近期,协会处理了一些船舶在装港因为货舱清洁程度未达到租约要求被承租人停租的案件。这些案件一般发生在美洲,比如美国、墨西哥等,通常是去装运粮食或者其他干净货物。船舶到达装港待泊期间(可能是因为拥挤等原因导致不能马上靠泊),承租人或者托运人通常会派自己的检验人上船对货舱的清洁状况进行预检,等到靠泊之后再进行正式检验。经常会发生的是,船舶预检不能通过,船长和船员被要求马上对货舱进行清理,以确保在靠泊之后不耽误装货。而相应地,承租人会将在锚地清洁船舱的时间损失停租。此后,程租双方就会针对承租人能否停租产生争议。
在这里首先简单介绍一下租船合同停租条款中的“净时间损失条款”和“期间停租条款”的区别。原则上二者都是针对在发生停租之后多长时间可以停租。在“净时间损失条款”下,承租人必须先证明自己的时间损失有多少,然后才能把这些时间损失进行停租;而在后者,只要约定的情况发生,承租人就可以将整个期间停租,而不管承租人自己有多少时间损失。判断二者的依据是租船合同的具体措辞。前者典型例子比如NYPE 93第17条:the payment of hire and overtime, if any, shall cease for the time thereby lost。后者比如本文下面的条款措辞。当然,在英国上诉法院The “Athena”一案之后,“净时间损失条款”的应用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
回到本文要介绍的情况。租船合同通常会针对装港验舱不过这一问题规定有专门的停租条款来保护承租人,而这些措辞不同的条款也就可能会带来不同的后果。 举一个例子,在某租船合同中,约定如下:
显然,该条款规定了从验舱不过一直到通过的时间,承租人都可以停租,是一个“期间停租条款(period off-hire clause)”,即不管租船人有多少时间损失。而结合协会遇到的诸多案件,此时船舶可能正好因为泊位拥挤等原因在等待泊位,租船人根本没有时间损失。但是遗憾的是,根据上述条款,该时间损失很有可能会被租船人停租了。 无独有偶,在伦敦仲裁24/16中,租船合同约定:
该船也是在到达装港的待泊期间验舱不过,产生了70小时的清理时间损失。仲裁员认为上述条款为“期间停租条款”,因此即使承租人在待泊期间没有时间损失,承租人也是可以停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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