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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系列】图解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两大争议解决方式

 江中鸟6933 2018-01-24

本文字数:2100字

建议阅读时间:6分钟

随法



作者:王玉娟

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商事诉讼与仲裁领域负责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


众多周知,民商事领域中存在两大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与诉讼。二者有何异同?维权如何选择?

下面通过一张图表带你详细了解:


比较项目

商事仲裁

民事诉讼

律师小结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范围: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比商事仲裁广泛。

 

 

管辖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仅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委员会,且没有地域限制和级别限制。

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有限而且不能任意选择。

审判方式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即非因特殊情形一般都公开审理,即使不公开审理,但要公开判决。

诉讼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而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保密性

仲裁案件的全部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包括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庭组成情况、证据材料、裁决书或调解书、开庭笔录及程序进展等信息)

诉讼案件的资料及信息,除非特殊情形外均公开(包括审判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庭审过程及裁判文书,有的案件的庭审过程甚至会在互联网上全过程公开。)

商事仲裁保密性高,有助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企业信誉。

程序

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除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终审。

 

仲裁及时性和效率性高于诉讼,但缺乏救济途径。

审判人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一审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一审普通程序实行合议制度,由审判员、陪审员构成或审判员构成;

二审合议制度,由审判员组成。

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无权选择案件审理法官,而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

救济方式

有特定情形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除非仲裁程序存在严重问题,法院一般不会过多干预仲裁案件的实体问题,会尽量尊重仲裁裁决结果。

不服一审可以上诉、再审,甚至申诉。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率、不予执行率是极低的,仲裁行业的内部监督缺位。

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上诉,诉讼程序更加严密,权利救济途径设置也更为合理。

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57个国家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仲裁相关的国际条约得到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我国目前尚未参加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没有加入1971年在海牙签订的《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以及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我国对于涉外民事诉讼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280条关于我国涉外判决的外国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以及第281条和第282条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与仲裁裁决相比,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更容易在中国法院得到执行

但涉外案件仲裁裁决通常比法院判决有更好的可执行性。

案件费用

仲裁费用较高,且收费起点高。以贸仲为例,国内案件最低收费6100元,涉外案件最低收费20000元。

但由于仲裁案件一裁终局,仲裁费、律师费仅需要支付一次。

一般单次诉讼费用比仲裁低,收费起点也低。

但由于诉讼案件二审终审,诉讼费、律师费需要支付二次。

费用高低个案不同,具体案件公司应考虑综合成本。

其他方面

(1)仲裁案件数量相对诉讼案件少,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更好。

(2)仲裁机构不能进行财产保全,必须通过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

(3)仲裁机构不能进行证据保全,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诉讼案件数量多,法官承办的案件数量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没有仲裁好。

(2)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细节上存在诸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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