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认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虽对被推荐的公民代理人范围没有明确限制,但从法条可以看出国家立法的基本取向,即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也应当与社区有一定关联,该公民不仅对委托人了解,对当地的风俗民情了解,而且社区也应对该公民代理人有所了解。也才更符合国家严格公民代理准入法律市场的基本立法精神,更符合法律的体系解释原则。
目前,由于民诉法对社区推荐公民代理人制度的模糊设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公民代理人准入条件宽松、质量良莠不齐,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继而扰乱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具体体现在,违背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无理狡辩扰乱法庭秩序;以无偿代理之名行有偿代理之实,将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权作为自己敛财谋生的手段,严重扰乱了司法服务市场秩序,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故,有必要依据道德素养标准对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范围进行适当限制,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
从公民代理的基本功能来看,其正是为了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专业知识不足的欠缺,只有与当事人具有特定人身关系或者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特定公民,才是适格的公民代理人。当前,诉讼庭审越趋公开化与实质化,这都要求诉辩双方需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质量也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如果当事人委托的近亲属欠缺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不具有相应的代理水平,表面上看好像实现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实质上其诉讼权益在后续的庭审中则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社区推荐公民代理人的立法初衷。因此,从代理水平上对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范围进行一定限制,不仅不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的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反而能够最终达到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