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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后怀孕所生子女可否主张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evenight11 2018-01-24

水交通事故律师张天达,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电话:18285849453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普及,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在事故中受伤或者死亡的一方不断出现有孕妇早产、死亡现象。有时致残的一方已经怀孕,计算赔偿时胎儿是否应当计算其中,该由谁来主张赔偿?受伤残的一方在事故发生后怀孕所生子女是否还可以主张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下面一一道来:


       一、交通事故中至孕妇受伤导致胎儿早产的,胎儿出生后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由其监护人代为诉讼,出生的婴儿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当然早产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即为事故所引起。


       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含遗腹子女

       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伤残或死亡时,受害人已怀孕未出生的子女在出生后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以上的法律依据为:

     《继承法》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总则》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遗腹子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体现了法律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处理方式:

      有的法院中止审理,待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支持其抚养费、抚慰金,死体的则没有相应的权利。

       有的法院是先处理已提起诉讼的部分,胎儿出生后提起的抚养费、抚慰金另案处理。

       有的先一并处理,胎儿应获取的部分由法院代管,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且为受害人所生的则支付给受害人,否则退回给对方。


       三、受害人造成伤残后再怀孕所生子女,肇事方及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支付后期所生子女的抚养费、抚恤金?


        2009年8月何某驾车撞伤行人李某致其七级伤残,争议焦点:2010年7月李某所生子女的抚养费应否计算在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李某的妻子并未怀孕,李某儿子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李某结婚后生育的小孩是人类自然繁衍,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其子已出生,已成为李某的实际被抚养人,应当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抚(扶)养人的范围不能仅以侵权行为发生时实际存在的人员计算,应以“与被侵权人具有法定身份关系,形成法定抚养义务”为原则来确定。案见四川成都中院(2011)成民终字第1905号“李某等诉何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参考观点索引《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陈枝辉)。


      伤残后所生子女的的损害赔偿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监护人)在诉讼时效内代为提起,即从该子女出生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若一审法院不支持抚养费赔偿,可以考虑上诉。


     《民法总则》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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