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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余文唐 2018-01-25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22虹些过出生墅 (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陕西成阳712082) 摘要:通过阐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与特征,笔者认为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是可能的,但必须首先考虑影响界定的主体、客体、夫妻财产制、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 四个要素,处理好与其他婚姻家庭制度和民事制度的关系,尤其是文中提到的七种特殊情形。只要制度 之间相互和谐,利用原则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能够加以明确界定的。 关键词:代理权;日常家事;身份关系;夫妻财产制;别居 中图分类号: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_明(2010)08-010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性质与特征特殊的代理权呢?有人认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不同于法定代理权和委托代理权,因为:首先,在夫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我国 妻日常家事代理中夫或妻均可作为代理人或被代 《婚姻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直到2001年12 理人,其身份可以相互转换,但在其他代理中代理24 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 人或被代理人的身份是不可以相互转换的;其次,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7 条才规定 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中,代理人通常以自己名义 了“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夫妻承担连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任,而在其他代理中,代理人通常只能以被代理人 一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事代理权作出了规 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否则就要自己承担行 定。而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对夫妻日常家 为后果;再次,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中,代理权的范 事代理权是这样规定的(第1003 条):“夫妻于日常 围仅限于“夫妻日常家事”,而在其他代理中,代理 家务,互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滥用此代理权时,他 的范围比较广。四 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笔者同意上述分析,但认为对夫妻日常家事代 在学术界,通常认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 理权的分析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首先,夫妻 念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 关系乃亲属关系之核心关系之一,是其他身份关系 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 产生的前提,是有效婚姻关系的必然内容,为了维 方承担连带责任。【-阳醑其中对于“日常家事”的具体 护善良伦理秩序,似不能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 含义,各国立法的表述存在差异,《法国民法典》强 委托代理权。其次,婚姻乃相爱之人缔结的身份契 调日常家事为家庭日常生活与子女教育;《德国民 约,是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了自己的身份、财 法典》中的日常家事是能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满 产关系。既然双方相互信任,互为一体,视对方的行 足的事务。通说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作概念似 为为自己的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 与普通代理权具有相同特征,即都是代理他人与第 么,他人( 包括立法者) 也无加以强制规定之必要, 三人为法律行为之权利,但是否与其他代理有所区 除非有违背善良风俗或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因 别?它是属于法定代理权或委托代理权,还是一种 此,如果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法定代理权, 【收稿日期】2009 一lo_17 【作者简介]张林(1979一)。男,河北定州人,现为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万方数据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似有违背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因此,笔代理权限定在存在 特定身份男女之间,同居一方与 者认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属于特殊代理权。 第三方所为的 法律行为只能由自己承担。但有的国 家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于非合法有效的 二、影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界定 夫妻双方之间代理也予以承认。例如在日本,事实 婚姻中的男女也应推定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在英美国家法院的判例中,有时对同居男女之间代理关 在传统民法中,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扩张了完 系也认为有效,甚至认为只要外界认为当事人是以 全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空间而使人有了分身之术口艄, 夫妻关系同居在一起,那么情妇就处于和妻子同样 另一方面也补足被代理人对某些专业领域知识或 的地位,即情夫必须对情妇的购买行为向第三人负 技能的缺失,但是代理权始终是有范围限制的,被 责。m1 代理人只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法律笔者认为日本和英美国家中判例的规定客观 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同样,作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 上弱化了主体因素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影响, 权也应有一定的范围界定。 从而扩大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的主体范围, 在理论界,史尚宽先生认为:“日常家务谓包括 虽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但却会损害被代理 未成 熟子女(未结婚之未成年人)之夫妻共同生活。 人配偶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因为被代理人通常 通常 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之 是要用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来承担法律后果。更为 买,保健(正当)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重要的是此种规定忽视了身份关系在日常家事代 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用,亲友之馈 理权这种特殊代理权的基础性地位。 赠,报纸杂志 之订购等,皆包含在内。”[4](P31 2、关于离异夫妻之间对子女事项代理是否超湾地区的戴东雄博士认为:“日常家务通常指夫妻 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限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已 及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所必需之事项。依此概 离婚的男女就共同子女教育等某些特殊方面仍可 念,日常家务之支出可包括食物、水电、衣物、保健、 以保留这种代理权。”咐 医疗、子女教育、家具、日常用品,亲友馈赠、报纸杂关系已经消灭,作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已经不再存 志之订购、用人之雇用等费用,惟其家长乃视夫妻 社会地位、职业之高对于收入或财产之多寡而有所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 0B)史浩明先生则认为,“运用列举的方法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 虽具有直观、一目了然的优点,但难以穷尽,尤其是 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极不 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 均衡,不同区域的风俗习惯也存在差异,加之不同 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该条文可知在父母与子女 婚姻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资产、职业、收入和兴趣爱 的三角关系中,虽然父母之间婚姻关系不复存在, 好的不同 ”。12] 但是对于子女来说,不论由那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笔者十分赞同史浩明先生的观点,对夫妻日常 他(她)与父母的身份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终 家事代理权范围不能仅仅通过具体列举加以界定。 结;对于双方来说,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离婚后唯 因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为一个概念具有抽象 一的未决事宜,任何一方都不能逃脱应尽的义务, 性,其内涵较小但外延非常广泛。如果只是从一般 因此提出“已离婚的男女就共同子女教育等某些特 角度界定日常家事代理权时往往是列举者穷尽其 殊方面仍可以保留这种代理权。”是有利于夫妻相 所能也是不能全部囊括的,但若针对某一具体行为 互配合履行作为父母的义务的,是有利于保护未成 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往往是比较容易判断的,因为 年人利益的,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论断有重 相关影响因素的出现,使我们在广阔的土地上树立 大的缺陷:夫妻既然已经离婚,家庭已经破碎,并不 了界碑,有了如同院子的四至,这时候我们就可以 复存在,何来的“日常家事”?再者,如若一方再婚那 区分院内院外了,就可以判断是否超越权限了。因 么前后存在两个家庭势必在法律逻辑上是无法接 此,笔者将首先论述影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 受的。其实,从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是不能推 的几个重要因素: 出前面论断的合理性,因为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是说 (一)主体因素--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 父母双方的亲权不因离婚而消灭,并不是为夫妻日 在身 份关系 常家事代理权的存在提供可能。因此,一旦离婚,夫 1、既然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顾名思义,当 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也就不复存 然只能发生在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之间,而在同居 男女或事实婚姻双方之间是不存在该代理权。我国 (二)客体因素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就采用了 此观点,把日常家事 夫妻家事所涉及的关系并非仅仅局限于财产 一】04- 万方数据 张林: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关系,对涉及身份的行为是否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相反如若一方为他方或家庭之利益为代理行为而 限需要考量。例如:丈夫能否代理妻子与孤儿院签遭对方拒绝,势必会损害夫妻感情及信赖并置善意 订收养合同收养他人遗弃未成年人;又如丈夫能否第三人的利益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不妨由夫妻双 代理妻子,对婚生子女行使否认权;还比如在允许方对各自代理的范围加以明确约定,如此既有利于 一妻多夫制的国家或地区丈夫能否代理妻子,与他家庭日常事务有条不紊的处理,也使第三人的利益 人缔结婚姻关系等等,这些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不会悬于夫妻双方信赖的强弱、感情的好坏之上。 也只有这样,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才能回归其权利笔者认为,由于新的身份关系的产生、变动,往 本质,而不会异化成为一种负担(义务)。 往对原有 夫妻身份关系产生巨大影响,不得不慎 当然这里涉及作为第三人是否有义务知道夫 重,因此,身份行为不应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妻双方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约定,或者说 范围之内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 夫妻双方的约定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但笔 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者认为它们只是涉及代理权效力问题,而并不与日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恰恰印证了夫妻 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界定直接相关。在为夫妻日常 一方不能代理另一方为身份行为。 家事代理行为时,夫妻一方可以告知第三人,第三 (三)夫妻财产制因素 人也可以主动询问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夫妻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 双方是否有约定,是如何约定的。 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 三、几种特殊情形下。夫妻日常家事代 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1肼码夫妻财 理权范围之界定 产制关系到婚姻家庭基本物质 生活条件,并与民事 交易安全密切相关,因而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有 (一)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的日常家事代理 着重要的影响。在很多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权范围之界定 时,人们往往不自觉地以夫妻共同财 产制作为其逻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 辑前提,认为夫妻一方代理另一方的行为当然有 其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 效,但却没有考虑到: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啾实一 而夫妻一方以双方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或者 旦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一般很少会选择宣告失踪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只 制度并认可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因为另一方可 涉及该另一方个人财产时,代理权是否仍然没有超 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维持家庭的正常支出。 越权限?从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来看,纯粹共同共有 只有在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并且第三人 财产已经很少见了,在混合财产制的广泛存在下, 知道的情形下,日常家事代理权才无法涉足失踪人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日显复杂。 的财产,指定财产代管人才成为必要。因此,夫妻日 我国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常家事代理的范围通常并不会因为夫妻一方被宣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 告失踪而缩小。 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 (--)夫妻一方真实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的日 所有的财产清偿。”该条文实际上为在分别财产制 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的界定提供了条件,即只要 l、若夫妻一方真实死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采取了分别财产制,就不能依 会因一方死亡,家庭的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之不存 照“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要求夫妻双方承担法律 在而消失。 行为的后果。由此可见,随着分别财产制 的流行,分 2、若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通常也会发生上述 别财产制正在蚕食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存在 情形。但问题是宣告死亡乃是一种法律基于一定事 的空间。 实的推理,即当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不一致时,我 (四)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因素 们应该如何判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否存在和 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因素对代理的范围也具 是否超越权限的问题。例如,丈夫在被宣告死亡的 有较大影响,因此,在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 第二天,以妻子的名义订购了一台电视机的行为是 围时,应该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 否有效,是否超越代理权限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 诚如前文所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与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通则) 的若干意 为当事人的夫妻利益有关,在家庭生活中,随着见》中关于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妻的相互了解,信任的增强,一方主动以他方的被宣告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条款,认定其代理行 名义或双方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范围越来越大。 为有效,也没有超越代理权限。 105-万方数据 (三)夫妻一方被宣告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另一方只能以普通代理,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后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这是由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若夫或妻一方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否则,由脆弱的家庭承担来自社会的风险与责任, 行为能力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会因监护权的产对家庭的日常生活的维持是困难的。 生而消失。 (六)若夫或妻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具有涉外 (四)别居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性时,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别居作为同居的 反义词而存在,亦称桌床离异, 众所周知,随着中外交流的增强,夫妻一方代 谓依判例或合意,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之制度。【4 胼坨他方签订的涉外合同不断增加,例如:一方为他方 作为一项特殊的制度广泛存在于各国婚姻法律制签订的涉外旅行合同、涉外买卖合同是否超越日常 家事代理权限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将涉外法律行有人认为“夫妻一旦结婚后,创设夫妻身份关为一律排斥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外似不恰当。 系,夫妻身份最大效力乃互负同居义务。夫妻为履涉外合同所涉金额并不一定比普通国内合同所涉 行同居义务,不得不组成一共同生活之家,且为维金额大,加之法律对当事人涉外行为有较为严格的 持家计,产生日常家务如何执行,其对第三人所负形式和程序要求,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其安全性 之债务,应如何清偿等问题。”【聊 t。呋妻双方一旦别得到了有效保障,因此,对一般涉外合同应承认其 居,虽然婚姻关系依然有效,但已经不在一起共同代理权,但对于有关涉外不动产等重大财产买卖、 居住、生活,家事代理权也失去了行使的必要,这样租赁、抵押合同或者涉外证券、金融、期货交易行为 也会减少离婚时双方对别居期间法律行为后果分以及涉外身份行为都不应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 担所产生的争议。 权限范围之内的行为。 (五)以户为单位,夫妻双 方在共同参加的生产 (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经营过程中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范围之界定 夫妻双方以户为单位,共同参与生产经营过程 在日常生活中,因日常家事发生的纠纷不算少 中,夫妻一方以一方或共同的名义与第三人所为的数,如果纠纷夫妻双方选择了诉讼,一方能否代理 经营行为是否超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笔者另一方为诉讼行为?是不是任何诉讼行为都必须由 认为应具体分析这个问题,在我国以户为单位实施双方共同作出? 经营行为的,最为典型的就是个体 工商户和农村承 首先,应对法律行为的范围作一个广义理解。 包经营户,因此以下将分别论述: 依通说“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 l、我国《民法通则》第 26 条规定:“公民在法律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10lv'z11 呋妻双方 的,为个体工商户。”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告起诉行为就是向法院表示其权利受到侵 害,要求 法学界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得到救济的意思。民事诉讼行为与其他法 律行为的 自然人,只不过属于自然人的特殊形式而已,其理不同只在于:其行为是在民事诉讼程序 中作出并符 由是《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置于自然人一章中。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意思表示的 内容不在变更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非法人组织,且实体权利,而是要求救济已受侵害的 权利。因此,笔 属于盈利性非法人组织。[slt研呸有人进一步认为, 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中夫妻的相互代理为诉讼行 个体工商户属于商主体。【9l(Pl 竭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为并不一定就超越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确属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其经营行为确实已经超出关键看诉讼行为是否涉及夫妻双方的实体利益。 家庭事务的范围,_方的经营行为另一方是不能以所谓涉及夫妻双方的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主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代理的,如有必要可以适用一要指象提起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放弃诉讼请求、提 般民事代理或商事代理。 出上诉等直接影响民法中规定的夫妻的实体权利 2、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含义,我国《民法通则》能否得到救济的行为。而其他诉讼行为,例如:提出 27条作出了规定:“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成员,在管辖异议、申请法官回避、申请法院延期开庭的 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得到救济。基于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以及行为后果的地位,有人认为属于经营性非法人组织。依照《民法严重性,笔者认为,对于前者的代理是超越夫妻日 通则》的规定,它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家庭消费单位,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参与该诉讼 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享有承行为,例如共同提起诉讼;而对于后者则完全可以 包权和商品生产经营权。17邪1习笔者同意此种观点, 由一方代理共同意思为诉讼行为。 在承包经营户 中,一方依照承包合同从事的经营行 一106- 万方数据 张林: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四、关于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利益的诉讼行为。 之立法建议 (6)其他涉及重大财产的法律行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 五、结束语 权范围的界定是有章可循的,是可以明确通过立法 规定的,但也应当看到科学地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 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父权社会,其“出身”带 理权的范围,既需要协调它与其他婚姻家庭制度的 有明显的男女不平等的色彩,这种烙印使得我国婚 关系,还要考虑到市场经济中家庭生活的丰富,日 姻立法难以将其纳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笔者认 常家事范围日趋扩大的现实以及夫妻的自由约定, 为,只要在权利与义务设置上平等地对待夫和妻, 因此,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界定的立法也是 家事代理权与男女平等原则并不冲突。tiler 柏对上述 一项困难的工作。通过谨慎分析,笔者提出下列尝 观点笔者殊为同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生 活内容不断丰富,涉及领域不断扩大,无论是丈夫1、原则性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具有合 还是妻子面对如此之“家事”,又怎能仅靠自己一人 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为维持夫妻双方及其 之力呢!法律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明文规定无疑是 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的必要支出的一种特殊的代理 对夫妻团结互助,风雨同舟的善良风俗的肯定。 权。别居的夫妻双方之间不能行使本代理权。 法律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规定 的,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没有规定的夫妻双方 【参考文献】 可以约定,但约 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第三 【1】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人知道该约定的。 【2】史浩明.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们.政治与法律,2005(3). 2、排除性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夫妻日常家事 [3】李永军.民法总"沦til.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史尚宽.亲属法【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代理权范围之内的行为: 【5】戴东雄.亲属法实例解说瞰】.台湾:台湾大学法学业署编 (1)身份行为。 辑委员会编辑。2000. (2)商事经营行为:与证券、股票、期货有关的 [6】北京大学法学院.民事责任与民法典体系【A】.北京:北大 交易行为;购买保险的行为;票据行为;与银行所为 法学文存:第四卷【C】.|匕京:法律出版社.2002. 的借贷或储蓄行为;投资设立公司及其经营行为, 【7】魏振瀛.民法学[MI.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投资合伙企业及其经营行为;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 【8】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经营行为。 【9】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大财产行为,在 [10]郑玉波.民法总则[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79. 分别财产制中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行为。 (4)在夫妻共同财产上设定担保的行为,在分 【责任编辑侯明】 别财产制中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的行为。 107-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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