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18/01/2610/123065468_1_20180126104726815) (供稿:开封市龙亭区纪委、杞县纪委 蔡玉卉、蔡相龙、张一辰)
延伸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七章 审理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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