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谅我后知后觉反应慢, 完全意识不到啊...... 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人, 作为一个商标人, 有没有分分钟被打脸的感觉! 我一定学了一个假的《商标法》... 《商标法》第11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该条当然还有第二款 《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难道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 难道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 难道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 什么? 2016年已经核准注册两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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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昵称20102515 > 《法学、社会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