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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哪种情况要操作外汇管理应用服务平台?

 榆木星子 2018-01-26
答复:


您好!如果您系指国际贸易收支申报的,则银行为企业申报以后,企业无需再次申报;如您是指贸易信贷报告,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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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者:
CS16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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