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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自首成立的法理依据

 仇宝廷图书馆 2018-01-26

论单位自首成立的法理依据

 刑法总则论文   更新:2006-5-13 阅读:201  

论单位自首成立的法理依据

  随着单位犯罪不断增多,惩治单位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1997年我国刑法典正式确立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总则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单位只是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不具有思维特征,既不能自动投案,也不可能主动交待自己罪行,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未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现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要确立单位自首于法无据。但也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可以适用自首制度,现有刑法条文和刑法理论完全能给予单位自首制度以理论支持。

  笔者认为,确立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有其必要性并具有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理由:

  1、单位自首存在的客观性

  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的对称,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随着现代商品经济地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单位犯罪也成为历史必然。我国现行刑法已正式确立了单位犯罪,“使我国刑法完成了从个人一元主体到个人与法人二元主体的刑法嬗变”。1 既然现行立法已认可单位具有犯罪能力和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基于同样道理,亦应当肯定单位对其所犯罪行有进行自首的选择,享有自首从宽的权利和机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类似案件,法院已依法作出认定单位自首成立的判决。2

  2、成立单位自首具有法律依据

  否定单位自首论的观点,主要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自首对象,若认可单位自首成立,似有违反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之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片面的。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勿容置疑,刑法的平等性原则适用于刑法的所有调整对象,这里的“任何人”不仅指自然人,也应包括法人(单位)。因此,虽然刑法条文中“人”的含义大多情形下为“自然人”,但不能仅作局限理解,也可以作适当扩张解释。同样,我国《刑法》及之后的司法解释只是将自首的对象界定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已宣判)的罪犯”,而不是仅明文规定为“自然人”,更没有否定单位自首的存在,即自首的对象也应当包括单位。其次,我国《刑法》已有单位可以成立特别自首的规定,如刑法分则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其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该罪不仅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此外,该条第三款又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该款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自首,显然这里的“行贿人”应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此,在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中,单位完全有可能成立特别自首。综上,只要单位符合自首的条件,就应按自首论。

  3、成立单位自首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意旨

  刑法设立自首制度,不仅在于减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更在于及时侦破案件,减少国家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和效率,这也是世界各国设立自首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同样也不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说,单位自首比自然人自首具有更重要的功利意义:3因为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是一种群体性犯罪且更具隐蔽性,其侦破难度、投入的司法成本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都更大。因此,成立单位自首可以促使一些犯罪单位为了得到从轻处罚而及早认罪服法;反之,如果单位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要件而不予以认定,就等于鼓励犯罪单位逃避法律制裁,这也有悖于刑法原则和刑罚目的。

  4、成立单位自首符合刑罚目的

  刑罚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对犯罪单位处以刑罚,可起到教育单位决策机构和决策者的作用,使其不再有重新犯罪的意图;同时,对犯罪单位给予刑法否定性的评价,可以警戒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对犯罪单位适用自首制度,可以通过犯罪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的自动投案,使单位犯罪势力分化瓦解,而自首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促使其他犯罪成员悔过自新;同时,可以使社会上的其他单位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更好的守法经营。

  1 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64页。

  2 典型案例如“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辑。

  3 刘凌梅:《单位犯罪自首的理性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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