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青侠与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5)陕行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 2015-07-08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 裁定 文书性质 : 行政 审理程序 : 再审 合 议 庭 : 徐炯 肖宏果 李建军 原告信息 申请人:同青侠 被告信息 被申请人: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 王松涛 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 历审案例查看更多 2015-07-08 再审 同青侠与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2015-07-08 引用法规 *摘自法院观点检索相关案例 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213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15338) 其他用户还会看的案例 陕西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与魏俊山、魏俊明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同青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耀红,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文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涛,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鹏,该分局民警。 审理经过 同青侠因诉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渭中行终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同青侠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伪造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高新分局接警拒不出警违法,伪造证据。请求撤销两审法院判决书,发回重审并查清事实后改判,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12年4月26日接警拒不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722958元。 高新分局称,原审判决正确,应驳回同青侠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4月26日19时47分,渭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开发区贸易广场金岛C04,有人打架,19时52分群众再报,中岛C05,有人抢货,20时09分,群众再报,民警未到现场。110指挥中心随即向高新分局大闵派出所发出出警指令,后大闵派出所出警警察及商会会长王建英到达报警现场时,梁安民与同青侠及其夫田耀红均已离开。当日19时40分16秒时高新分局大闵派出所已接到110指挥中心开发区白杨村九组发生治安事件报警的指令,在出警该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大闵派出所干警先电话联系渭南龙顺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值班人员张炳宪,要求维持好现场秩序及商户商品,不能发生打架等不良事件,并告知大闵派出所干警因其他警情不能马上赶到现场。《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110处警工作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出警原则;特大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警机制”。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分局处警民警在接到110报警中心的指令后,实行一级处警、就近出警与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警。同青侠报警后,高新分局因之前已接到了110报警中心的指令,正在处警,在就近处理完其他警情后赶赴同青侠报警现场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高新分局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未能及时到达现场虽有瑕疵,但其已经出警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同青侠诉请正确。因梁安民与同青侠存在民事纠纷,同青侠可向梁安民主张侵权赔偿请求。故同青侠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同青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同青侠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建军 审判员肖宏果 代理审判员徐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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