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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仇宝廷图书馆 2018-01-28

 更新:2015/8/27   来源:本站原创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的、内在的、规律性的联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客观性。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

    2?相对性。指原因和结果在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因果网络中,都不是绝对的。同一个现象,在这个因果环节中是原因,在另一个因果环节中却变成了结果。只能把两个现象从客观的普遍联系中抽出来专门地加以考察,才能确定一个现象是原因,一个是结果。

    3?时间顺序性。指在原因与结果的联系中,原因总是在先,结果总是在后。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通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2?条件因果关系,近年来也被我国一些学者所赞同。该理论认为,只要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要的条件关系,就可以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注意: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A以杀人故意对B实施暴力,导致B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B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C存在轻微的过失,未能挽救B的生命。由于A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介入情况(轻微过失)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故应认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国外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击毙。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案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 的毒药。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丙后来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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