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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仇宝廷图书馆 2018-01-28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
    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 法的局限性分析
    1、 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
    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1]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2]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3]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法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所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说:“事实真相是,关于法律精确性的种种可能情况的流行观念是建立在一种错误的概念上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4]
    2、法律规则的滞后性
    法律自身要求具有相对稳定性,既不能频繁变动,也不能朝令夕改,否则法律就会丧失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使民众无所适从,从而使其难以发挥作用。但是社会生活却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这样就容易使得法律相对稳定性转变为法律的保守性、滞后性。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就会存在“良性违法”(虽然表面上违反了法律,但对社会却是有益无害)的现象。
    3、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在有的问题上,用法律调整反而是不适当的。在现代社会,法律的作用范围虽然非常广泛,但是,应当看到,依然存在很多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或很多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是不恰当的。像涉及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一般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因为法律规范的着眼点是人的外在行为,是通过调整人们外在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所以,难以对内在的思想进行规范,也没有必要规范;相反,如果法律过度的干预私人领域,会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以及对人权的侵犯,而且这样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4、法律调整手段的单一性
    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除了法律外,还有道德、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以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教育手段等。从历史和现实中不难看出,仅仅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是难以形成良好秩序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5]以美国为例,也出现了”法律之灾”。巴尔说:“我们最迫切的问题不是由我们法律中的缺陷引起的,而是起因于应该支持法律的道德共识的分崩离析,解决危机的办法主要不是取决于政府的行,而是取决于个人的行动,不是依靠新的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复兴。”[6]
    二、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手段
    1、适用法律原则
    每部法律  在制定时都有其自身的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律原则进行延伸解释,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空白点。例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公序良俗”的解释,可以对一些民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整。 2、超前立法 超前立法是在立法时进行立法预测,从而制定相应的法律。这要求立法者要主动的对社会发展方向进行预测
    ,再制定适应未来社会的法律。但是,人的认识程度是有限的,立法者不可能完全准确的预测未来社会现实,因此这种方法应当谨慎应用,否则将会使法律束之高阁,影响法律的权威。
    3、法律解释及判例
    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解释法律,可以缝合法律与现实的缝隙,从而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以随时更新法律是不现实的。尤其是不可能因为个案而重新立法。要以既有的法律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就必须对既有的法律进行适应社会发展的解释。只有这样,既有的法律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可以说,法律解释是使法律与时俱进的重要途径。
    我国虽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是近些年最高法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性案例,其地位类似于判例,对地方各级法院都有约束力。这些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的,通过判例形成新的法律规则,使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
    4、提高立法水平
    立法时,要充分考虑相关的各种因素,包括立法成本,物质条件投入,是否还可以用其他的调整手段对该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等。如果还有其他更好、更经济、更有效的方法对该社会关系进行调整,那么在该领域就不应当进行立法。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有的学者提出并不是立法不够,反而是出现了“立法膨胀”,很多法律制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实施,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5、加强法律队伍建设
    法律的实施需要高素质的法律队伍来保障,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员队伍,那么法律便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继续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把好司法工作人员进出关。避免一些不具备法律资格和能力的人混入法律工作人员的队伍。
    总之,法在社会生活中不是万能的,对于法的局限性我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有将法与道德、宗教、习惯、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规范体系,才能更好地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4]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44;254
    [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82
    [3]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82
    [5] 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4
    [6]巴尔,《三种不同竞争的价值观念体系》[ J],力文译。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 1993(9):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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