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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算后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Bigbird0726 2018-01-29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算后发生争议的若干问题

  工程结算是施工类案件的核心问题。一般情况下,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起诉要具备三个条件:条件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 程款才具备条件。特殊情形,比如未完工程、提前使用等等。条件二,支付价款的时间已届满。但也有特殊情形,比如,合同无效、合同被解除等。条件三,工程价 款是合法的价款。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常常会就违法所得进行起诉,这样的诉讼请求自然不能得到支持。

  1、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处理的一般原则是,合同有效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无效的,参照合同约定,但是违约金条款不适宜参照;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协商 不成的,司法鉴定,鉴定一般按照定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 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司法审价的问题。是否需要司法审价,分为几种情况讨论,情形一,如果工程款已经审定并有审定单的话,也即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委托外部的审价单位 进行了审价,而且已经有了审定单,双方认可,这样的情况下,工程价款就已经确定。既然已经确定,就不需要司法审价。情形二,当事人通过内部审核,虽没有委 托外部审价单位进行工程审价,但双方当事人对结算价款已经签章认可,在此情形下,工程款也已经确定,这时也不需要审价。情形三,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 根据司法解释,这必须有明确的约定才行,如果发包人存在异议的情形,还需要仔细分析应对。

  3、质量异议司法鉴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鉴定申请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况下,如确实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问题,为安全起见鉴定申请也可 能被支持。施工过程中对于未完工程发生的质量异议,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出质量存在问题的初步证据,法院则同意其鉴定申请。

  4、工期问题。工期违约金问题施工企业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因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发包人只要证明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实际工期就能得出工期延误天数,而承包人如 果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逾期责任,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具有工期顺延的正当理由,而且要证明工期顺延的天数大于或等于工期实际延误的天数。可以说,对于承包人 来说,举证责任是非常重的,虽然可以申请工期鉴定,但工期顺延需要有依据和证据做支撑,而且往往合同约定对工期顺延的程序和违约金较为苛刻,所以施工企业 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正确对待,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进度控制、项目管理、签证索赔等等,避免被主张工期违约金,有时工期违约金较高,施工企业却视而不 见,结算时往往问题就出现了。

  5、对于包死价情形下要求工程价款鉴定的处理。固定价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固定总价一般在合同中表述为固定总价、包死价、总价包死、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等。合同当事人约定包死价方式,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申请造价鉴定一般不予支持,对于设计变更部分和工程量增减部分,按上面第1点的原则进行处理。

  6、关于多份合同情形下工程总价款的结算处理。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招投标方式签订的有的不是,有的经过了建设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有的没有,有的构成了黑白合同而有的没有,在此情况下要具体分析:(1) 如果所签合同所涉工程属于国家强制招标的范围,当事人之间也进行了招投标且该合同经过登记备案的,其私下签订的合同与登记备案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存在不 一致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按照该登记备案的“白合同”进行结算工程款;没有经过招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 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2)国家没有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经过招投标的,应当以当事人实 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 结算依据;没有经过招投标,但按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该备案的合同与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不构成黑白合同,需要具体分析, 主要看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确定工程总价款。

  7、建材价格上涨要求情势变更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即可,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则需要由法院进行判 决。虽然情势变更原则早已为理论界所探讨,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和相关会议精神对于情势变更也有认可,但同时强调需要严格掌握。所以从实务效果来看,如果没有 约定或者协商不成,承包人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虽然针对建材价格上涨江苏省建设厅有相关指导性文件,但囿于效力等级最多只能作为个案裁判的参考,很难作为 实际裁判依据。这一点要引起施工单位的高度重视,最好在合同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风险范围。

  8、合同效力对于工程款结算的影响。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无论合同是否有效,都难以主张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有:(1)国家规定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或中标无效;(2)证件不全,比如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3)资质相关,如借用资质挂靠,超越资质;(4)合同施工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虽然无效合同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不是说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没有区别,需要具体分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处理。(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按下列原则:第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立即停工,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能再依照合同继续履行。第 二,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分三种情形,一、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弥补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当返还;二、已完 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弥补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折价补偿;三、严重违反规划或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应当拆除所 建工程并返还所支付工程款。第三,赔偿损失。根据过错情况及损失大小进行具体分析。(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主要依据是否竣工验收合格进行处理。

  9、签证和索赔。签证和索赔严格的说都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工程经济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 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 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一规定是目前国家法律层面对于签证和索赔的有限法律依据。虽然签证和索赔被广泛应用于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但应当 来说目前施工企业的签证和索赔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而签证和索赔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结算。签证事实上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作为就支付各项费用、顺 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补充协议,是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索赔是施工方的单方权利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支撑。工程签证和索赔既是一个 复杂的行业惯例,也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争议。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处理的途径。(1)协商和调解,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作出妥协以期解决纷争。(2)专家评审机制。目前,专家评审机制已被引入到我国的建设工程解决之中。比如2007年 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对于争议评审的约定,另外合同当事人可以讲仲裁机构的争议评审示范条款 写入合同文件。虽然建设工程评审机制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但就长远来看必将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合同约定有评审机 制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对待。(3)仲裁。根据仲裁法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达成仲裁协议,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且不能同时约定采用仲裁和/或诉讼方式,否则可能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例如,南京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诉讼。相对于仲裁,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下,诉讼采用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法律风险防范

  结算纠纷不单单是结算阶段的问题,而是体现在整个工程项目之中。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应当提前预防,下面主要就合同管理、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简要阐述和提示。

  1、做好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重中之重。这里的合同管理要做广义的理解,不单单是合同的签约审查。主要包括(1)合同总体策划,对于合同体系、合同类型、合同风险的分配、各合同之间的协调等都要进行研究和选择。不同的工程,不同的合同类型,不同的计价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的承包方式等等,都关系到承包工程的利润实现。(2)工程招投标和签约管理。对于实施方案的制定、报价、合同的签订,投标的合法性,资质和资格审查,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价款、工程变更、结算、竣工验收、相关程序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各方面均要引起重视。(3) 合同实施控制。对合同进行分析、交底,对合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跟踪、诊断,处理合同变更和索赔问题。合同实施履行阶段尤为重要,对于工期控制、供应计 划、成本控制、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变更管理、签证索赔、人事和组织、业务管理条例、信息管理和沟通等等环节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在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规范做好项目管理的同时,要有法律风险意识,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在履约交底、资料专管、履约过程检查等主要环节进行控制,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比如现场资 料管理、印章使用保管管理等等,看似常规的项目管理问题,却可能潜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施工企业要健全工程管理的流程,真正把降低法律风险落实到实处。(4)工程结束后合同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不断改进管理,对于出现的纠纷要积极妥善进行解决。

  2、造价管理。说起来,工程造价是纯粹的工程专业问题,和法律风险没什么事儿,实则不然,因为工程造价的重要性也体现在法律层面。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共28条规定,其中16条就与工程造价相关。要注意的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管控工程合同效力,确保预防履约过程中产生的无效合同。(2)注意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风险,注意履约控制。(3)避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无效行为,加强项目经理的有效管理,处理好内部承包负责制度。(4)加强签证管理,除经济签证外,要做好工期签证,及时办理工期顺延或停工手续是项目部加强工期签证管理的主要内容。(5)加强月工程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6)注意研究固定价格合同的不同情形和种类及其具体操作方式。(7)切实解决工程价款的及时结算的管理问题。(8)提高工程索赔的认识,研究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注意收集和整理索赔证据。(9)做好合同评估,对造价、履约能力、风险等各方面进行评估。(10)避免低于成本价投标。虽然法律和相关指导意见有规定低于成本价投标无效,但因为成本价只有承包人自己知晓,并无可衡量的客观标准,承包人实际上很难据此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所以一旦无法通过签证索赔等方式获得利润,承包人所承接工程可能面临亏本。(11)注意合同计价方式,正确把握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运作方式,对量和价都要重视。(12)正确区分和处理审价、审计和造价鉴定。(13)正确认识和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14)正确对待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做好签证工作,保存好书面资料。

  3、质量与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不过关的风险前面已有所谈及,不再赘述。现提示相关的几个问题:(1) 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或验收通不过。为了防止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我们要在竣工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报告和相关资料,这是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经过验 收后,验收通不过,质量问题没解决或者还有承包范围内的内容没完成,承包人应当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未完成的工程,在整改修复完成后,要再次发出书面的申 请验收,不能口头通知了事。(2)注意合理约定保修金,注意保修金回收风险。(3)建立和健全材料管理体系,特别是甲供材风险的防范。(4)注意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纠纷,如发包人方面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等。

  4、工期。工期签证和索赔以及工期违约金是承包人容易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注重工期顺延的程序和顺延的时效,不注意积累相关证据。

  5、安全。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强化主体机构和基础质量,杜绝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5、正确区分转包与分包,区分转包与非法分包,区分转包与劳务分包。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相对应的有不同的利益机制和处理方法,施工企业要正确区分,降低风险。

  6、加强证据意识。承包人要做到强化施工过程记录,一切有据可查。和其他各方“一切交往以文字为准”,注意函件的及时和妥善回复,注意保存书面证据,要勤于、 善于签发书面文件。结算审计阶段特别是双方因结算发生分歧进入诉讼程序,证据将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注意平时的项目管理,没有证据意识,将会限于被动。

  7、加强内部学习,提高人员素质,组建合同管理专门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将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控制任务分解下达各职能人员,聘用外部专业人员,有效监控风险。在 风险管理过程中,注意风险监控,加强风险识别,进行风险量化,制定有效应对计划,问责到人,明确责权利,切实全过程控制结算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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