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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研究隆端寺案word版
2018-01-29 | 阅:  转:  |  分享 
  
隆端寺案

一、案情简介

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它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分。根据1904年2月13日暹罗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一项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水岭线划出。为进行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当时泰国政府委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

后来,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在寺内,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1953年柬埔寨获得独立后,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之后,柬泰双方又经过多次谈判而失败。1959年10月6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权属于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1960年5月23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

1961年6月26日,国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1962年6月15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法院以9票对3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埔寨境内,而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一切军事人员和民事人员。

泰国政府就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泰国政府认为,该国虽然曾在1929年9月20日发表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并在1940年5月3日又发表声明,同时将第一个声明展期10年,但是,国际法院与过去常设国际法院不同,因此认为这个声明不是以"国际法院规约"签署国的身份发表的,应随着泰国参加"规约"而自然于1946年失效,这个声明也不因参加规约而延期。泰国政府还指出,按照《规约》第36条第5款以及国际法院对以色列——葡萄牙案的判决精神,它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无效,因而泰国不愿接受国际法院的管理。

争议焦点

(一)管辖权争议

泰国政府就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泰国政府认为,该国虽然曾在1929年9月20日发表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并在1940年5月3日又发表声明,同时将第一个声明展期10年,但是,国际法院与过去常设国际法院不同,因此认为这个声明不是以"国际法院规约"签署国的身份发表的,应随着泰国参加"规约"而自然于1946年失效,这个声明也不因参加规约而延期。泰国政府还指出,按照《规约》第36条第5款以及国际法院对以色列——葡萄牙案的判决精神,它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无效,因而泰国不愿接受国际法院的管理。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款规定:曾依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声明而现仍有效者,就本规约当事国间而言,在该项声明期间尚未届满前并依其条款,应认为对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之接受。

(二)地图问题

1.国际法院否决了泰国对于地图存在错误而无效的主张

1935年的《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第29条第1款,“条约的缔结如果是在假定一些事实情况的存在下缔结的,而且缔约方如果认为这些事实情况的假定的存在是使他们承担所订立的义务的一个决定性因素,那么在发现这些事实情况于订约当时并不存在时,一个有管辖权的国际法院或机关可以宣告该条约并不约束缔约各方”。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8条第1款中继续肯定错误可以成为导致条约无效的原因,认为导致条约无效的错误的特点有:(1)该错误是一个事实错误,而非法律上的错误。(2)该事实错误是缔约方同意缔约的关键因素(3)该事实错误不能自动导致条约的无效,而是赋予同意有瑕疵的当事方援引错误主张条约无效的权利。(4)错误既可以是双方共同的错误也可以是单方面的错误。

本案中国际法院对于泰国主张的错误虽然是认可的,但依然认为地图有效,判决隆端寺归柬埔寨,其理由是:“如果一个当事国由于其自己的行为助成了错误,或原可避免该错误,或有关情况可以使当事国注意到可能的错误,该错误就不能作为同意的瑕疵的抗辩,这是一项已经确立的法律规则”。后来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8条第2款规定,“如错误系由关系国家本身行为所助成,或如当时情况足以使该国知悉有错误之可能,第一项不适用之。”

2.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与条约的关系以及其法律效力

在一些案件中,地图是一种独立的文件或附属于其他法律文件,作为一种图表形式,它的功能仅在于说明法律文件中的内容;而在某些案件中,地图作为解决领土争端条约证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充分体现了当事国确定领土边界的意图,此时,地图对领土的争端就具有处分作用。

在1986年布基纳法索/马里边境争端案中,国际法院强调,无论是在领土边界划分,抑或在领土主权归属的争议中,地图只能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证据,本身并不构成任何权利。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地图才会取得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地图已经成为边界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作为条约有效的附属地图等。除此之外,地图通常只能是根据个案情况,由法官来判断是否值得信赖或采用的外在证据。

暹罗与法国的划界地图作为两国划界条约的附属地图,却与条约中规定的分界线不相符,其效力本身就存在疑问,并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而只能是一个外在证据。所以,该案中国际法院以地图上的边界线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对于地图的信赖理由以及判决的合理性应该是存在争议的。

3.对地图的默示承认问题

在国际法院的判决理由中认为该地图虽然与条约不符而且未经划界委员会正式批准,所以一开始的时候是没有效力的。其最终的效力来源于泰国对于地图中的错误在之前的40多年里一直都没有明确指出,因而可以视为泰国早已默示承认了地图的效力。

①在1934年至1935年,暹罗对该地区进行实地勘探,确认了地图上分水岭线与实际的分水岭线不一致,但未提出质疑。②1937年暹罗已发现地图绘制错误,仍与法国缔结条约,暹罗皇家勘测局绘制了显示隆端寺位于柬埔寨的地图。③1937年暹罗出版了隆端寺在柬埔寨一方的地图。该地图虽可能是为了内部军事使用但并不能减损其证据效力。④1930年在暹罗国王的许可下,暹罗王子访问了隆端寺,该访问是半官方性质,当暹罗王子到达隆端寺时,受到法国侨民的正式接待。

4.关于泰国对于地图默示承认法律效力问题的讨论一种情况是,地图被看作存在争议的外在证据,即已经独立于条约本身的关于解决领土争端的证据。另一种情况是,地图作为原条约的附属性文件,且被解释为效力高于条约中的条款。基于此,有学者认为如果国际法院采用的是这种逻辑,就无法否认地图确实存在着错误,并且泰国是可以主张地图存在错误而无效的。

三、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wordismy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产生的首要基础是善意原则(goodfaith),要求一国不得采取与先前表示不一致的行为从而损害另一国利益。其次,是一致原则(consistency),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政府,保持国家行为一致性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认为,国际法上适用禁止反言原则要满足三个条件:(1)产生禁止反言的声明必须是明确且没有歧义的。(2)声明必须是一方自愿,无条件发出的。(3)需一方已对另一方的声明产生善意的信赖,也就是说,信赖一方将可能因为声明一方违反声明而遭受损失,或者声明一方可以基于信赖一方的信赖而获得利益。

四、隆端寺案后续发展

2008年7月8日,第33届世界遗产大会将柬埔寨的隆端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由此引发柬埔寨和泰国两国领土争端的再度升温。一度有约1000名柬埔寨军人和500名泰国军人在隆端寺附近对峙。

国际法院在对于柬埔寨的申请所下达的宣布采取以下临时性措施:(1)当事国双方都应立即撤回各自此时此刻在临时的非军事化地区(在答复的第17页地图中标出,是一块在两国边境处包括隆端寺在内的区域)的军队,并且停止一切军事势力进入该地区或进行针对该地区的军事活动。(2)泰国不能妨碍柬埔寨自由享有对隆端寺的主权,也不能阻碍柬埔寨安排非军事人员进入隆端寺。(3)当事国双方都应当延续加入ASEAN以来的合作关系,尤其是,允许该组织指派的观察员观察访问临时性非军事区。(4)当事国双方在法院采取措施之前都应当避免任何可能使冲突恶化或蔓延的行为发生,以避免问题变得更难解决。

五、对我国解决领土争端问题的启示

禁反言在国际法的诸多领域有所适用,但在领土争端中运用最多。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有下列启示:①要注重历史证据的查找,也要重视国际法的运用。②在国际法依据中,禁反言原则只是一般法律原则,起到的是补充作用。③沉默会产生禁反言的效力,虽然时际法与关键日期在其中发挥着作用,但是对他国侵犯我国领土的行为,我国要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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