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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 国土部门能否因土地被司法查封导致闲置超过一年而予以收回?

 一山行人 2018-01-29


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案国土局明知涉案土地,处于多家人民法院司法查封状态,仍作出涉案决定予以无偿收回,事实上是对涉案土地的权属进行了变更,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相符合。

案例索引

《朱梅春、金华金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批准纠纷案》【(2014)浙金行初字第74号】

争议焦点

国土部门能否因土地被司导致闲置超过一年而予以收回?

裁判意见

金华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被告明知高慧酒店所有的涉案土地,处于多家人民法院司法查封状态,仍作出涉案决定予以无偿收回,事实上是对涉案土地的权属进行了变更,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相符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一)规定,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之一必须为“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审批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还规定:“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定为闲置土地”。本案中,高慧酒店与被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9月29日,而本院对涉案土地司法查封的时间为2008年5月19日,其时间间隔并未满一年,涉案土地在司法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也不宜认定为闲置土地。同时,意见》第三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对因司法查封不能处置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与相关法院协商意见,待司法查封解除后处置利用。协商意见应报市、县人民政府,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与法院进行协商,视为处置完毕,但要跟踪,切实落实。”即使涉案土地属于闲置土地,被告在未经相关法院协商同意并解除相应司法查封之前亦无权处置。故被告所作出的涉案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于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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