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说过:“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这充分体现其人性本善的主张。小编亦认为,人都是有同情心的。当人们看到弱者需要帮助,他们会伸出援助之手,他们会想出很多的方法来救助弱者,帮助他人。 然而,最近几年小悦悦事件、彭宇事件、许云鹤案件和吴俊东案件等备受人们关注,这些案件虽有体现人心本善,但是为善的行为的代价也是惨重的,使得社会普遍形成一种“好人难当”共识。至此在人们遇到弱者时不再是伸出援手,而是敬而远之,这并不是人性发生了变化,而是其为善行为产生的后果超出人们的预期。人们惧怕伸出援手,同时人们渴望这种社会的冷漠,人性的压抑,关系的扭曲得到改善。 终于,《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公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实生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立足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己任。 《民法总则》中最为突出规定就是其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对于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紧急救助行为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之举,该条规定的问世,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立法补漏的急需。 然而,在《民法总则》出台前,对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呢、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正由于此,社会不断发生像小悦悦事件、彭宇事件等类似现象,一再的冲击人们的理性和本心。 同时,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并没有对该行为作出规定。在起草三审稿时经过常委的建议,在三审稿第187条增加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对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时,常委和社会公众提出,“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因此,有意见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见义勇为,在法律上不要留下遗憾,建议删除“除有重大过失外”,该建议被最终采纳,并最终形成了现行规定的对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绝对免责。 褒扬见义勇为、匡正社会风气是不能停留于道德褒赞与舆论颂扬层面,完善立法才能凸显充分的保障。《民法总则》借鉴域外国家的“撒马利亚好人法”,给予救助者最切实的法律保障,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民法总则》新立的此条规定,弥补了法律的空白,给予积极帮助他人的救助者以定心丸,让越来越多的人在紧急危难时乐于助人,不惧怕救助后可能遭到的麻烦,让好人不再难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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