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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读: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的回复

 yxzxyz15 2018-01-30




       近日,环境保护部对《关于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的部长信箱来信做了回复。网友们直呼:看不明白!我们今天来细细解读一下。



回信内容


  一、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适用法律条款问题

  对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款中的“等”字作等内理解,即只适用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违反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实施处罚。

解读: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措施的,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二是属于拒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进行处罚。三是其他拒不执行限产停产措施情形的,处理方法见下段。

  二、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执行强制性措施作了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实施。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

解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的行为,并非依据《应急预案》,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所以,拒不停产或者限产的,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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