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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信用卡透支被银行追债,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Vikingd6zvwwr4 2018-01-30
    根据司法案例,小明和小美于2012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小美喜欢与同事朋友攀比,经常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购买名牌服装、高级化妆品。为了防止信用卡透支被银行追债,小美在不同的银行办理了多张信用卡,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在几张信用卡之间进行转账还款。2015年10月,小美被多家银行通知,要求她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透支的款项,总计约40万元。小美为了逃避还债,更换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并独自一人跑到外地重新找了一份工作。银行在无法联系到小美的情况下,将小明起诉到法院,认为小美透支的款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明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小明认为,小美信用卡透支的款项属于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小明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提示:小明应当向法院申请,调取小美信用卡消费的对账明细和相关单据等资料,证明小美透支消费的款项,没有用于二人的共同生活,所欠银行透支款项,属于小美的个人债务,自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借的债务,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没有借债的一方,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就不承担偿还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的判断标准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因此,如果有证据表明,透支信用卡的钱,是一方用于购买个人奢侈品,或者偿还个人赌博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当然,如果有一部分款项确实用于二人的共同生活,该部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偿还义务。
    律师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原始单据的保存和搜集,以免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小常识: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对个人信用记录的影响
1.信用卡,都是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供个人使用,因此,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只会记在持卡人一人名下。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由于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影响另一方申请银行贷款。
3.夫妻离婚后,一方因为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不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
    法条检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最高法院民一庭2014年7月12日(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具体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第17条第二款: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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