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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补偿如何财税处理

 幸福在这里 2018-01-30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会遇到辞退员工的情况,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补偿应当如何财税处理?


在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因此,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会计上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企业发生支付解除合同人员经济补偿时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对未实行预计负债的,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等,同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一般来说,在职员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应当按照领取薪酬的受益部门计入相应的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但职工辞退后所给予的补偿不区分辞退前所在岗位,一律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中可以看出,一是条例中的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支付的补偿费;二是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关系,并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所谓任职或者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或者受雇的员工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出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应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因此,员工辞退给予的补偿虽然会计上是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解除合同一次性支付的补偿金,属于企业为服从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预计负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在实际对外支付时才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用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举例


职工甲2016年10月15日被公司辞退,该职工(在原单位工作20年)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9万元,其中超过上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为68400元,则该公司在支付职工甲员工辞退福利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8400÷12-3500)×10%-105]×12=1380(元)。



专家团队:纪宏奎   赵辉  张国勇   于敏   刘小玲  周学斌

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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